中共出招欲根治「情婦」 反洩「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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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0月6日訊】(新唐人記者何雅婷綜合報導)近日,中共官方發布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列舉了包括“包養情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在內的各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這樣一個可說是“老生常談”的規定,因其較集中地點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種腐敗行為而廣受輿論關注。有輿論諷刺該規定“洩露了國家機密”,原來這些領著高薪的公職人員,道德已經敗壞到如此程度!

“暫行規定”泄漏“國家機密”

據悉,前不久,由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佈的這個“暫行規定”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三類行為進行了處分規定:其中包括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和公德的行為,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的行為。

該“規定”列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種腐敗行為包括:1.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 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2.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3.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 4.在申報崗位、專案、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5.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6.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資訊;7.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8.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9.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10.包養情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中國大陸的所謂“事業單位”是政府機構的一些分支機構,原本應該是以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但事實上,中國大陸的事業單位都是“權力型”的機構。盡管事業單位在權力上往往不如行政單位那麼大,但其從業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貪污腐敗的泛濫程度與嚴重程度并不亞于中共官場。

自由撰稿人劉逸明10月4日在德媒發表評論文章認為,中共官方公布的這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再次證實了公眾對事業單位的印象,折射出了中國社會的“禮崩樂壞”,泄漏了“國家機密。他表示,中國的制度性反腐力量還極為脆弱,如果不能完成“制度的革故鼎新”,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包括事業單位在內的公權力的濫用,以及貪污腐敗等嚴重的社會問題,一切的規定也就“至多是治標而不能治本”。

劉逸明在其評論中表示,中國大陸的事業單位可以說多如牛毛,其工作人員在辦事時往往以高高在上的姿態示人,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乏善可陳”,而事業單位早已跟行政單位一樣,成為“藏汙納垢之所”, 恰淪為“一個個大染缸”, 即使有“胸懷大志、心憂天下”者進入其中,也會逐漸被“先頭部隊”所同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被指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遵紀守法,不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情況的全面總結。而“這樣一份充滿陳詞濫調的檔”,卻成為《新華社》的封面報導,而且該報導的標題“事業單位人員包養情人超生等將被處分”還似乎是在告訴讀者,在以前出現的這種情況可以不予追究。

文章表示,“公眾對事業單位印象得到證實”。從這份“規定”的陳述中,可看到學術腐敗在中國大陸的事業單位相當嚴重。而“在情色文化盛行的今日中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傳播違禁資訊和參與賣淫、嫖娼活動其實早已“不足為怪”,最“令人大跌眼鏡”的是那些領著高薪的工作人員,竟然有人“遺棄家庭成員,不承擔贍養、撫養義務”,可見,部分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低到了何種程度!

最后,劉逸明表示:在中共意識形態已經破產和權力鬥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這個《規定》中有關政治紀律方面的內容,更容易“令人想入非非”。而要想“遏制事業單位的各種問題”,追根溯源,首先應該向行政單位開刀,向高級官員開刀,“更需要的其實是制度的革故鼎新”。

事業單位腐敗腐敗的主要表現及其特徵

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組曾經就“當前我國事業單位存在的腐敗問題及其防治對策”進行了一次“專題調研”。今年(2012年)8月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了該“專題調研”的調查報告。

該報告表示:事業單位除存在貪污賄賂等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相似的腐敗現象外,還具有與職業關聯的特殊形式。如衛生領域藥品器材採購拿回扣、收受紅包、以賺錢為目的的過度檢查;教育領域違規自主招生、辦輔導班、收擇校費、評估亂收費和權錢交易;科研領域科研經費使用、課題項目審批、科研成果評估鑒定中的腐敗;新聞媒體的假新聞、有償報導;文化領域假唱、低俗演出等。

報告表示,事業單位的腐敗往往還與個人專業知識技能緊密關聯,在這個領域里,學識資歷、專業技能、知名度等都可以“蛻變成為斂財工具”。

而事業單位腐敗的實施主體主要是:主管領導;資金、資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專業技能水準高且社會求助多的人員。

事業單位的腐敗形式則主要有:物品購銷拿“回扣”和“手續費”,後勤服務關聯交易、以權謀私;財務管理貪污、挪用公款甚至私分公共資金;基建工程“圍標串標”、商業賄賂;人事管理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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