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法院審判庭副庭長吳斌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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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9月19日訊】在2012年1月14日,我母親黃春珠肺炎住福建順昌縣人民醫院外二科,住院號是164770。因住院處管理不當,走廊上水多路滑未及時清理,使我母親被滑倒,造成1、​​右手橈骨遠端爆裂性骨折,累及關節面;2、右尺莖突骨折;3、右骨股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累及右股骨頸。事故發生後,院方不僅不承擔過失責任,而且還以我母親年邁為由不予醫治,讓我們出院。

2012年7月3日母親去世。我於2012年8月9日去順昌縣醫患調解中心反應情況,醫患中心受理調查了解,8月底我再去醫患中心,被盧姓工作人員告知,順昌縣法院已經調解完了。我感到疑惑,到法院要求查看法院調解卷宗。 9月14日順昌縣法院審判庭副庭長吳斌華說:要到派出所開證明,證明我和黃春珠是母子關係。 9月17日我開到證明的下午,我再次到法院,吳斌華看過我的證明後對法院的一個女保安不知說啦什麼,他讓女保安帶我到法院6樓檔案室,檔案室的工作人員看了我的身份證和證明後,說我不是當事人,不能查閱檔案和調取卷宗。就這樣拒絕了我看卷宗的請求,他們又把我從六樓帶到二樓民事庭讓找本案調解員江舟一直沒有找到,找相關部門反映,法院也一直沒有說法。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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