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今天】美國憲法簽署225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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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9月17日訊】 9月17日是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簽署225年的紀念日。 1787年5月,在獨立的美國新建之初,民意代表在費城(Philadelphia)舉行會議,討論國家第一部憲法,1781年邦聯章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修訂事宜,因為根據聯邦章程成立的聯邦政府力有不逮,不足以滿足國家的需要。與會代表進行了長達4個月的激烈辯論,最後取得妥協,兼顧了大小各州的利益,也平衡了要求強大的中央政府和要求各州保持自治的主張。美國從君主統治下獲得獨立後,治理體制問題還來不及得到解決。美國憲法的設計者要求新建的政府保護新獲得的自由,同時限制一些人控制其他人的固習。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宪法在费城正式完稿,此后经过数个州立法机构伴随激烈辩论的批准过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接纳宪法州。邦联议会随即设置了宪法运作的时间表,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成立。

如今,9月17日這一天已被確定為每年一度的“憲法日和公民日”( Constitution Day and Citizenship Day),不僅紀念確立美國治理方式的歷史文獻,而且向成為美國公民的人表示祝賀,鼓勵美國人民了解更多有關公民責任和機會的知識。



【油畫說明】1940年被國會接受後,便懸掛在美國國會大廈眾議院所在的東翼樓梯處。畫面展現出1787年制憲會議上喬治·華盛頓主持憲法簽署的情景,來自聯邦12州的55名代表中有39人在憲法文本上簽了字。畫面右上方昂首站立在書桌旁的即擔任主席的華盛頓,畫面中部持杖者是本傑明·富蘭克林,其右邊與他講話的人為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坐在富蘭克林左邊桌旁的是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迪遜。從表情上看,多數代表對美國的未來充滿信心。由於年邁體弱,富蘭克林在製憲會議上很少發表公開演講,憲法簽署前,他表示:儘管有很多缺憾,但想不出有比這更好的憲法。他含著激動的眼淚在憲法文本上簽了字。當其他代表簽字時,他一直在琢磨刻在華盛頓座椅上的太陽是日出還是日落。簽署儀式完成後,他說:“現在,我很高興地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背景故事】

立宪过程充满激烈的辩论和艰难的妥协

1787年美国脱离英国统治获得独立刚刚四年。在地方与政治派别纷争、军队发不出军饷、多年遭受战乱和贸易禁运的脆弱经济刚刚开始复苏的形势下,创立一种新的政体形式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无政府和混乱状态”

美国于1781年颁布的《邦联章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将征税权和贸易监控权等大部分权力留给了13个州,这些州的职能几乎相当于独立国家,以至于在州与州之间打起了贸易战。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结束时,国家政府没有总统,仅有一个一院制国会,协调各州共同关心的安全等问题。事实证明,这样的体制无效力可言,因为国会既不能征税,也不能实施法律。

国会依靠13个州缴纳的款项为国家财政和常备军队提供经费,而经费来源并无保障。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维持军事力量,美国国会无力应对当时与美国各州毗邻的英国和西班牙属地侵占美国土地的行动。

1786年9月11日,一个讨论州际商贸的会议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Annapolis)举行。会议要求于1787年在费城举行一个由各州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以拟订在他们看来可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足以应对联邦紧急事务所必需的进一步的条款”。

1786年爆发的谢斯起义(Shays Rebellion)突显了局势的严重性。2000名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拿起武器占领了马萨诸塞州的一个武器库。高额税负和因负债而失去农田使他们揭竿而起。

这次起义暴露了中央政府的软弱无能和缺乏常备军队的隐患,引起了很多美国领导人的警觉,其中包括在独立战争中任革命军统帅的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他写道:“除非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无政府和混乱状态必将接踵而至。”

制宪会议

1787年5月25日,代表们云集费城,提名华盛顿为制宪会议主席。作为一名举国爱戴的英雄人物,华盛顿的出席为大会增添了合法性。这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为代表们决定进行不公开的讨论,以便在制定取代《邦联章程》的新文件时能够畅所欲言。

女性、自由黑人或没有财产的男性都不被允许出席会议;罗德岛州决定不派代表与会。多数代表为政治见解和考虑的议题各不相同的律师、农场主或商人。

立宪过程充满了争论和妥协,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4个月。辩论一度陷入僵局,华盛顿这么写道:“我对会议的前景几乎失去希望,为此,后悔参与此事。”

在讨论中,大州赞成根据人口的多少来确定立法代表的人数,而较小的州则主张各州派出相同人数的代表。1787年6月,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提出设立两院制立法机构,两院代表人数均由人口多少决定。在就此建议进行辩论时,较小的州扬言不仅要解散这次会议,而且要解散邦联。

一个月后,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中方案,即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而众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少决定。许多人认为,这一方案拯救了美国宪法。

史学家罗伯特·米德考夫(Robert Middlekauff)在其所著的《光荣的事业》(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年)一书中指出,这次会议“主要通过讨论和辩论产生了自身的力量。在整个讨论过程中,理性和智慧、非理性和激情、机遇和意外都留下了各自的印记”。

代表们在议员的选择方式及任期问题上也持不同观点。争执的一方不相信平民百姓有能力作出明智的选择,另一方则主张更多地体现平等原则。

作为一种折中方案,会议决定,人数较多的众议院,其成员由人口分布决定,议员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人数较少的参议院,其成员由州立法机构任命,任期为六年。(1913年通过的一项修正案允许直选参议员,这时,人们早已消除对选民能力的担心多年。)

米德考夫在书中指出,尽管辩论激烈,立场看似不可调和,但代表们“极为富有想象力,绝不会放过重新审议主要分歧的机会”。

他还写道:“他们是一些自尊心很强的人;其中有些人可能认为他们能够改变对方的观点。总之,几乎所有的人都害怕失败——而失败可能就在眼前。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辩论消除分歧。”

批准宪法

经过数月的辩论,代表们于1787年9月17日一致接受并签署了最终文本,完成了建立新型政体第一阶段的工作。由于这个文件至少需要13个州中四分之三的州(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这场辩论便从费城转移到各州议会。

在一个为取得公平代表权而刚刚经历战争并极不信任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的社会里,出现抵制这个新文件的状况是一件很自然的事。米德考夫写道:“面对政体形式的重大改变,独立战争的先驱们如果不对这种改变提出种种疑问,那就等于出卖自己及其刚刚取得的各项成就。”

反对派开展了激烈的抵制活动,他们把反宪法的代表选入州议会,并出版小册子公开批评宪法草案缺乏对言论、宗教和陪审团审判等个人自由的保护。

另一方面,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约翰·杰伊(John Jay)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写下了如今被称作“联邦主义文集”(Federalist Papers)的反驳文章,为宪法作辩护。他们努力解释新体制将如何运作,并让美国人民相信,在新的联邦体制下他们的各项自由一定会受到保护。

1787年12月7日,特拉华州率先批准了宪法。但仅过了数日,宾西法尼亚州卡莱尔(Carlisle)就爆发了抵制宪法的骚乱。1788年3月,罗德岛州拒绝接受宪法。

对这个问题持正反两种观点的爱国者们经过1788年全年的激烈辩论,赞成宪法的一方在大多数州议会里占了上风,宪法规定的新政体形式于1789年3月4日生效。

充满活力的宪法

美国宪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份富有活力的文件,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适应国家不断变化的需求,多次作出修改。从包含最初10条修正案的1789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起,,美国宪法历经27次变动,修正条款涉及范围广泛,从禁止奴役行为到赋予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以选举权。

米德考夫写道,1787年夏季的立宪辩论在独立后的美国“解决了权力问题”。虽然国家政府得到了加强,但各州——包括较小的州——认为他们仍能参与行使权力。

再者,制宪会议及其产生的宪法“限制了权力”,而权力被视作对美德与自由的威胁。米德考夫说:“它旨在防止多数派施行暴政,但没有否认主权寓于人民。” 他说,最终,新宪法产生了一个“看来能对人类某些最坏的冲动——尤其是支配他人的本能——作出限制”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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