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死緩有哪幾種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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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26日訊】在「少殺、慎殺」的政法口號之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的出鏡率越來越高。

有些人常將死緩與死刑割裂開來,事實上,死緩並非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死刑包含了死緩。可與死緩對比者,不是死刑,而是死刑立即執行。

犯罪分子本該判處死刑,卻因不必立即執行,即適用死緩。那麼什麼叫「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呢,現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當中素有爭議。參看此前的判例,譬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情殺人;以及當庭認罪、悔罪等,都可以激活「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除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之爭,公眾眼中難掩另一點深重的疑慮:死緩之後如何?

死緩判決,一般有三種後果:

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這第三種情形,不常發生。據統計,有些省份,自1997 年刑法修訂以來,甚至沒有一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期內故意犯罪,而被執行死刑。死緩之「死」,更多在於威懾。

通常,死緩減為有期;或先減為無期,再減為有期。我曾讀到一組數據,說在中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平均服刑期只有18年,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期相仿;最少只須坐牢12年。這麼一來,死緩的刑罰功能便大打折扣。

立法者顯然注意到了這一漏洞。《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條即針對死緩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最低服刑時間,若為死緩減無期,將不能少於25年;若為死緩減有期,將不能少於20年。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20年的徒刑。這一修補,聊勝於無。將限制減刑的裁量權賦予法院,等於留出了作弊的缺口,我倒希望這是一款銅牆鐵壁的法條,不留任何缺口,只要是累犯或故意殺人等暴力性犯罪,判處死緩,便必須限制減刑。

從2011年5月1日起,死緩則多出這麼一種可能性,不過其適用性極其有限。許多案件,被告雖入故意殺人罪,法院卻未限制減刑。我印象當中,只記得一例。去年杭州市中院曾審判一宗殺妻案,被告犯罪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殘忍,因有自首情節,被判死緩,同時限制減刑。

如此,死緩犯罪分子,其結局還是原有的那三種。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被執行死刑的可能,實在微乎其微,死緩相當於一道免死金牌,生死兩重天,早有定論。那麼,則剩下兩種結局,二年後,或減無期,或減有期;甚至惟有一種結局:哪怕先減無期,最終多半將減為有期。

今日中國,死緩之結局,大抵如此——大抵!

有人看到這裡,拍案叫道:「你忘記了一種可能,保外就醫!」對不起,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是用麵粉做麵條還是包子,有些人精通魔法,能用麵粉做出紅燒肉來,奈何奈何,這已經超出了我們的討論範圍。

最後再說一點,也許不是題外話。這十年來,我從一個溫和的死刑廢除論者,變成了一個激烈的死刑廢除論者,原由之一,即對這些重案判決及其輿論效應的反省。那些企圖以死刑制裁貪官污吏的人們,為什麼一直耽於褊狹的幻想,而漠視殘虐的現實:死刑只是草民的特供,正如死緩才是權貴的特供。死刑存廢,與貪官何干呢?然而,廢除了死刑,便拯救了下一個聶樹斌,以及生死未卜的夏俊峰。

文章來源:《共識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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