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朋友年幼子女 男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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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日電)苗栗縣59歲陳姓男子去年多次在朋友家中,對友人未滿7歲的一對兄妹猥褻、性侵得逞,其中遭男子以手指性侵的妹妹患有中度智障。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6月。

家住苗栗縣後龍鎮的陳姓男子與被害小兄妹的父親熟識,經常到對方家中作客,見小兄妹年幼可欺,且妹妹患有中度智障,竟對好友子女伸出狼爪。

判決書指出,去年1至4月間,陳男曾在友人家中,把手伸進當時未滿7歲的哥哥褲子裡,撫摸生殖器猥褻3次;其中1次得手後,又轉身將6歲妹妹的褲子強行脫下,以手指性侵得逞。案經苗栗警方移送苗栗地檢署偵查提起公訴。

判決書表示,陳男事後以和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請求緩刑,但法院審理認為,男子有公共危險罪前科,且罔顧年幼小兄妹身心尚未成熟,加以強制猥褻、性侵,惡性匪淺,且一度否認犯行,仍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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