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移動利用「全球通wap套餐」欺詐消費者的先進經驗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6月5日訊】2012年5月16日庭審了一整天。經法庭同意,我下來仔細閱讀開庭筆錄后發現所記 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現在補證如下,並依此為準:

(一)、第2頁順數第4行:被告額外欺詐我用該號碼手機上網流量費用共計435. 98元(不包括我在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以及2012年5月的流量費用);從 2007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期間,我每月平均消費不到0.8個M,但我應當支付用該號 碼手機上網費用給被告共計:60(月)× 5(元;該套餐每月含30M)=300元。

(二)、第5頁順數第9行:在我向綿陽市消協投訴期間,沒有解決問題的關鍵是 被告在口頭上、以及在給綿陽市消協《關於客戶158*****645機主手機上網問題的處 理意見回復函》(蓋法人章)中不承認其欺詐行為,但承認其「沒有完全告知」我簽 署的「全球通wap套餐」是「手機上網wap流量的包月套餐」;並拒絕提交2007年5月 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的話單、賬單和發票,因此無法結算被告欺詐了我多少費 用;並且被告認為5元月租及20元包月費用不應當退換,但同意雙倍返還2010年以來 用該號碼手機上網產生的cmnet流量費用,這是我絕對不能接受的。「全球通wap套餐 」特定資費對應的相關業務並不存在,是虛構的;「全球通」wap網站特定資費對應的 相關業務自始存在。

(三)、第6頁倒數第1行:我手裡只有「業務受理單」和從被告那裡列印出來20 11年7月至今的話單、賬單和發票;還有被告給綿陽市消協的「處理意見回復函」、 「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中國商報的採訪報道的複印件。為了做好起訴的充分準備, 我只能在網上下載相關資料,但其內容客觀真實。

(四)、第8頁順數第9行:我當時支付購買諾基亞手機款后,就到一工作檯面選 定該號碼,正準備開通時,一營業員只拿著「業務受理單」向我介紹,但沒有被告今 天在法庭上出示的這些資料。該營業員說:「全球通wap套餐」5元月租、20元包月、 不限流量、可以上網(看股票信息等,當年是牛市)、服務期限至2050年1月1日。我 問此「業務受理單」怎麼沒有寫明這些內容,該營業員說只要提起現在這個「全球通 wap套餐」大家都知道這些,你還可以撥打10086查詢,而我當時非常信任中國移動! 隨後經我查詢10086與營業員說的一致。

(五)、第9頁順數第10行:我懷疑這份宣傳單印刷時間的真實性;起訴前我從未 見過被告今天出示的這個自稱是2006年9月印刷的宣傳單,其上的套餐與我在2007年 5月17日簽定的5元月租、20元包月、不限流量、期限至2050年1月1日的「全球通wap 套餐」也並不相同;該宣傳單正面是「手機上網」,其背面對月租20元的「全球通w ap套餐」不限流量有註明:僅針對cmwap流量;但是,為什麼被告在與我簽定的「業 務受理單」上,對「全球通wap套餐」卻不註明這個真實的情況呢?這是明知故犯, 這就是欺詐。

(六)、第10頁順數第11行:我研究了3個多月wap和net都還是說不清楚它們的含 義和區別,我關心的是被告的誠信和「全球通」是國內網路覆蓋最廣泛、國際漫遊國 家和地區最多、功能最為完善的移動信息服務品牌;在實際手機上網過程中,絕不會 在話單(GPRS)上的每一個時點上重新選擇一次網路設置「cmwap」或「cmnet」;更不 可能在同一個時點上、同時選擇兩個網路設置cmwap(或同時選擇兩個網路設置cmwap 和cmnet)。我在2011年11月25日下午回答10086處理投訴時說:cmnet是個法人或是個 體戶我不認識,與我沒有合同關係;cmnet在收取我額外的上網流量費用時,綿陽分 公司為什麼不事先告知我呢?

(七)、第11頁順數第11行:2011年11月25日上午,在被告臨園路營業廳列印話 單的機器上,我第一次看到該號碼話單上的cmnet計費情況,我當時就破口大罵被告 太缺德了!我的話單上絕對不應該出現cmnet的收費記錄!這就是欺詐!我是「全球 通wap套餐」的用戶!20元包月。

(八)、第11頁順數第15行:2011年12月,我在綿陽市消協辦公室就已經告訴過 被告有兩種違約方式:一是不把我當著簽約用戶來對待;二是從2007年6月1日起就在 暗中把我當作最低資費套餐用戶來對待,我至今都不會發現!並且就不會產生超過我 已經支付給被告20元包月以外我上網的流量費用;我為了調查研究話單上cmwap和cm net的相關情況,積極準備起訴材料,我做實驗也就不會再產生超出5元套餐(包30M 國內流量)以外的費用,而我最多一個月做實驗花費121.53元(11.8682M)。但是, 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被告從2012年1月到現在仍然額外強行收取我上網流量費用的行 為已經不僅僅是欺詐了!!!

(九)、第11頁倒數第12行:「5元至200元」包國內流量套餐開始的時間並不是 在2007年6月1日!據我現在的初步調查,在被告強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之前就 可能已經存在,只不過沒有公開罷了,否則「全球通wap套餐」的用戶就會關機等待 被告再去研究了!其強制取消的行為本身就說明「全球通wap套餐」存在嚴重問題, 以防引發今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

(十)、第11頁倒數第5行:這個「業務受理單」是我本人簽定的,儘管上面沒有 提到服務期限到2050年1月1日等內容,但是,被告的「業務開辦記錄」單也再次可以 證明這些,並且,被告綜合部段副主任向中國商報記者也證實過這個期限等相關內容。

(十一)、第12頁倒數第13行:我必須看到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的話單、 賬單和發票,否則,我就放棄在這期間被告欺詐我的費用,我要成全被告的欺詐行為 !中國商報記者採訪被告時,其段副主任說我在這期間的通話資料早就被刪除掉了, 那麼,被告今天在法庭上拿出來的在這期間收取我的費用數據又是從哪裡來的呢?這 就是欺詐。

(十二)、第14頁順數第4行:自該號碼開通以來,我偶爾查詢過電話費;在201 1年11月13日之前,我從未查詢過手機上網的費用,因為我沒有發現過問題,而我上 得少、用量小;如果我有過查詢,被告應當有記錄!作為一個職業律師,為了被告狹 隘的利益,為了幫助被告逃避法律責任,不顧基本事實,顛倒黑白,張冠李戴,反誣 我別有用心,這就缺乏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了,又僅憑主觀臆斷說話是不負責任的,詭 辯得荒唐可笑,自取其辱,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原告: 朽歌 呈

2012年5月20日

二、四川綿陽資深律師吳崇文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原告訴被告消費服務欺詐一案,是因為被告在向原告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服務 業務時,故意向原告告知其所提供服務業務的虛假情況,而隱瞞其有關真實情況,誘 使原告購買了「全球通wap套餐」,至今無法解脫,不得不提起訴訟。該訴案,看上 去是原告個人對被告的訴訟,但只要我們瀏覽相關網頁,就必然會得出它實質上是一 起公益訴訟的結論。原因就在於:經營者應不應當將其提供的服務業務的有關真實信 息告知消費者,並應不應該為其不履行告知有關真實信息法定義務的行為向消費者承 擔消費服務欺詐的法律責任,依法答案本來應當是肯定的,但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 不告知消費者所提供服務業務的有關真實信息,甚至還綁架消費者,已成為當今一個 帶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這個帶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的實質,就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自 主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消費權利,應不應當受到尊重和保障,它絕非是一 個原告個人的私事。這就是本訴案的真諦所在。

經過今天的開庭審理,應當說,被告所舉出的證據不僅不能證明其為原告提供的 「20 包月不限流量服務幾十年全球通wap套餐服務業務」(以下簡稱「全球通wap套 餐」)是真實存在的,且被告在事實上為消費者提供了這樣的服務。相反,來自被告 的全部證據和原告從網上下載的有關中國移動資費服務業務的相關信息資料,確能夠 充分確實地證實:被告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從一開始就是一個騙局, 還持續至今。特別是,在這期間,為嚴禁電信市場上以各類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非 法手段或者方式,惡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信息產業部還在連續多年發文開展規 制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相關的專項整治活動,而2007年5月17日這一天,它不僅是「 世界電信日」,而且還是正處在資費套餐專項整治活動期間,被告都仍舊我行我素地 在公然推售其虛假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繼續行騙消費者。期間,作為被告的 客戶,原告向10086作了投訴,結果無用;作為消費者,原告又向市消協作了投訴, 結果亦無用。今天,原告為維權把被告推上法庭,就是寄希望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的最後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在面對這樣一起因專業性極強而自始又被電信經營者所 掌控,導致雙方當事人信息嚴重失衡,使消費者不僅在電信消費服務中難以獲取相關 消費服務信息,而形成電信經營者一言堂,一方說了算的局面,而且在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一旦受到電信經營者的侵犯形成糾紛時,消費者除了在電信經營者規制的五個月 期限內獲得相應的客戶話單和賬單、發票外,再無法從被告處取得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就連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人民法院要想從作為電信經營者市場老大的中國移動下面 的被告綿陽分公司調取相關證據,也是困難的。為維權,消費者不能不想法獲取盡可 能多的證據資料,如從網上尋找相關信息資料,通過媒體記者的採訪獲取信息等,以 作為與訴案有關聯性的線索性證據提交受案法院,供法院作為判斷舉證責任,認定案 件事實,分辨是非曲直和適用法律之用。除此,消費者再無他法。信息的嚴重失衡, 使消費者在誰主張誰舉證面前被置於無奈境況中,也就只能寄希望於人民法院能夠在 張揚公平和正義中,依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不致於因被告對原告舉 證質證中的一句「不認」,就使處於弱勢的地位的消費者的維權泡了湯。為此,本律 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電信服務,依法必須承擔兩個法定義務:一是, 依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必須向消費者履行告知其所提供服務 業務的有關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法定義務;二是,電信服務業務 作為一種產品,依照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產品質量法,經營者還必須履行對其所提 供服務業務產品的質量負責,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的法定義務。因此 ,自2000年9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電信條例,在其總則第五條規定:「電信業務 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這是 該條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業務的質量和保障能力的底線規定,是電信業 務經營者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因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推售的任何一種服務業務產品 ,依法都必然應當是對一種成熟的有能力保障的電信通信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而不 應是也不允許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消費服務試驗或者變相的消費服務試驗,這一點,現 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電信條例,以及《關於商品和服務實 行的明碼標價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 定》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均作有明確的規定,卻常 常被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推售服務業務產品時所遺忘,從而使其提供的電信服務業務產 品嚴重偏離電信條例總則第五條規定,又總是以技術升級、功能增強等託辭來忽悠信 息嚴重失衡的消費者,以掩蓋其應當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 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 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原告之所以以消費服務欺詐對被告提起合同糾紛 訴訟,就在於被告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務行為完全符合這一規定,構 成對原告的消費服務欺詐。其具體表現是:

一、 被告在主觀上具有消費服務欺詐原告的故意

所謂欺詐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或者隱瞞了真實 情況,會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就構成其主觀 上的故意。我們知道,全球通是全球移動通信系統的簡稱,是當前應用最為廣泛的移 動電話標準。雖然它是一個知名度很高的品牌,但它的開發目的或者說宗旨,是讓全 球各地共同使用一個行動電話網路標準,讓用戶使用一部手機就能行遍全球。它卻因 此也成為了被告利用來行騙消費者的推手。本訴案就是因此成為一個典型的消費欺詐 案的。首先,被吿在宣傳和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時,依法本應當向原告告知所推 售套餐的本意是什麼、覆蓋範圍、適用範圍、使用條件等有關真實信息。但是,正如 原告在法庭上陳述的,被告僅僅宣傳和告知的是「20元包月、不限流量、全球通、服 務幾十年」。還說不信可以查詢,經原告查詢,其回復與被告說法一致。除此,就再 也沒有向原告告知什麼或提供什麼了。原告聽后認為划算,也就購買並簽訂了「全球 通wap套餐」服務協議。事實上,在所訂的格式服務協議上,被告所突顯和標示的也 就是兩條:一是,在《業務受理單》上載明的資費套餐名稱是:「全球通wap套餐」 ;二是,在《業務開辦記錄》上載明的是被告為原告提供「全球通wap套餐」服務的 起止期限。除此,確是再也沒有其它什麼了。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儘管被告舉證了 wap上網套餐的銷售證明、wap套餐宣傳單複印件、關於推廣wap套餐的營銷思路複印 件、銷售情況說明,並想以此證明被告是向原告履行了告知所推售「全球通wap套餐 」的有關真實情況的法定義務的,沒有欺騙原告。但是,被告的這些舉證資料僅僅只 是被告在為了應訴時才想法形成的被告單方面的證據資料。對於這樣的證據資料,原 告在起訴被告前確從未見過,被告也從未向原告提供或提示過,如果真象被吿今天在 法庭上所講,也就不會存在今天這個訴案了。因此,被告的這些舉證資料不僅不具有 其告知的真實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們不具有證明被告在與原告進行「全球通wap 套餐」交易當時,被告是向原告告知了所推售「全球通wap套餐」的有關真實情況的 ,而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證明力。這一點,不象今天法庭上的被 告代理人那樣。被告的段副主任在接受記者採訪和在記者報導反映出的被告給市消協 領導的回復意見中,至少還承認當時沒有完整告知原告。被告的格式服務協議上的就 這樣兩條,還要重複使用至2050年1月1日零時止,從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信息產 業部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的層面上講,被告明知這樣做不合規,而仍要頂風作案這樣去 做,就是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公然挑釁,就是對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公然藐視和 踐踏;從「全球通wap套餐」在事實的層面上講,被告明知自己所宣傳和標示的這樣 兩條,與「全球通wap套餐」的實際狀況是根本不相符合的,而仍要頂風作案地這樣 去做,就是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就是在故意向原告隱瞞「全球通wap套餐」的 有關真實情況,被告卻無所顧忌地公然去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充分、確實地證 明:被告在主觀上不僅確實具有,而且是強烈地具有消費服務欺詐原告的故意。否則 ,被告明知正處在資費套餐專項整治活動中,又怎麼可能去冒連風頭也不避的公然對 抗法律、法治的風險呢!

二、被告在客觀上對原告實施了消費服務欺詐行為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被告對原告舉證的證據,除業務受理單、業務開辦記錄、 客戶話單和賬單、消費者投訴登記表等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外,對於 其他舉證一律不認,並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 餐」服務構成對原告消費服務欺詐。由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儘管如此, 事實勝於雄辯,本訴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已經完全能夠證明被告在事實上對原告實施了 消費服務欺詐:

第一、被告在推售並與原告簽訂「全球通wap套餐」格式服務協議時,明知在川價 函【2006】279號文件標示的附件《四川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行動電話資費牌格式 》,即《中國行動電話資費表》所列經批准開展的業務中,並不存在有被告《業務受 理單》上標示的「全球通wap套餐」業務,只有一個叫GPRS的業務,在該項業務的資 費標準欄內,有WAP套餐1和WAP套餐2兩個資費標準,被被告在其客戶詳單上表述為G PRSCMWAP,並在備註欄內分別明確了這兩個資費標準適用的範圍,沒有「全球通wap 套餐」資費標準存在。這一點,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也已經為原、被告所舉證的被 告的客戶話單、賬單和客戶詳單所證實。被告卻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在經審批開 展的業務之外,非法推售在其虛假宣傳中才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其行為依法 構成對原告的消費服務欺詐。

第二、被告明知,在2007年4月30日信部清函【2007】208號關於開展整治資費套 餐專項治理活動中,中國移動決定強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自2007年6月1日起 轉為執行5元至200元價位不等的不區分流量類型的流量有限的非全球通的國內移動數 據流量包月套餐的相應的資費標準(以下簡稱國內移動數據流量包月套餐),包括被 告在內。儘管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說肯定沒有被取消,卻自始未能舉出 證據。而事實上,已經為代表被告接受記者採訪的段副主任和在記者報導反映出的被 告給市消協領導的回復意見中,承認「全球通wap套餐」是其「曾經推廣」過的業務 ,「並且在後來推出CMWAP與CMVET流量不區分計費的套餐時,沒能及時做好對老客戶 的告知簽轉工作」所證實。因為,如果「全球通wap套餐」還繼續有效存在,被告就 不會把「全球通wap套餐」表示為是「曾經推廣」過的業務,也就不會從2007年6月1 日起停辦該項業務,做老客戶的告知簽轉工作。被告卻故意向原告隱瞞了這一真實情 況,故意把其實際上為原告提供的國內移動數據流量包月套餐服務,不過是未明確相 應等級標準而已,說成是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務,並按「全球通wap套 餐」向原告收費至今,還想以其客戶話單上wap流量是零計費為障眼法,讓原告相信 並用以證明被告是履了約的,沒有違約。然而,被告的《業務受理單》載明的「全球 通wap套餐」,在表明服務事實的被告的客戶話單、賬單和客戶詳單上均沒有載明, 載明的只是川價函【2006】279號批複上的業務,即被告實際開展的涉案業務GRPS業 務,在其客戶詳單上所載明的為不區分流量類型的GPRS流量,在其客戶話單上載明為 GPRS話單,在其客戶賬單上載明為GPRS包月費。除此,被告的客戶話單還證明原告五 個月也用不完5元包括30M國內流量,被告卻按虛假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計收原 告的資費。以上事實充分、確實地證明,被告為原告提供的名不符實的虛假「全球通 wap套餐」服務行為,依法構成對原告的消費服務價格欺詐,亦屬於對原告的消費服 務欺詐。

第三、被告明知為電信用戶提供電信服務必須遵守「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 價格合理」的基本準則。而按流量計費作為一種資費標準,在事實上對一般消費者來 講是一個令人難以理解和清算的資費標準。按照這種標準向消費者計收服務費,對消 費者不僅是不公平、不正義,而且按照這樣一個計算複雜的資費標準計收消費者的服 務費還帶有一定的欺詐性。被告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僅無所顧忌地公開推售虛假「 全球通wap套餐」行騙消費者,還以顯失公平和正義的按流量計費的手段來欺詐消費 者。這一事實的證據,就是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原告舉證的被告的客戶話單和賬單 ,以及被告舉證的《中國移動四川公司客戶詳單》。這些證據不僅揭露出了令人不能 置信確又存在的下述事實,而且通過這些事實又揭示出按流量計費顯失公平和正義, 且帶有欺詐性。這些被揭露的事實:一是,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個時間的不同分秒點 上,用一部手機同時使用兩個接入方式上網,產生兩個完全相同或者流量類型不同的 兩個流量值完全相同的流量,但在被告的客戶話單和客戶詳單上確實存在;二是,也 不可能在同一個時間的幾個不同分秒點上,或者幾個不同時間的不同分秒點上,產生 完全相同的幾個流量值或者不同流量類型的幾個流量值完全相同的流量,但在被告的 客戶話單和客戶詳單上確實存在;三是,流量是作為單位時間段內隨著時間流動發送 和接收數據位元組數的累積效果的量,在一個時間段內只有一個取值,不可能有兩個取 值,並且隨時間流動,流量只能增加,不會減少,因為時間不會倒轉,流量不會倒流 ,即使在關掉設備的情況下也只是不再增加而已,不會減少。但在被告的客戶話單和 客戶詳單上確實出現了隨時間流動,流量或巨額增加、或者巨額在減少的事實;四是 ,被告提供給原告的客戶話單和由被告自己掌控的客戶詳單上記載的wap和net,作為 該兩單上的組成部分在這裏,其本來意義是接入點的名稱,均被表述為APN代碼,區 別只是稱謂不同,並無其它意義,與流量也無關。對此,被告是明知的,卻故意人為 的製造了該兩單的不一致,關鍵又是,在由被告自己掌控使用的客戶詳單上,明確表 明所產生的流量類型為GPRS流量。這對被告而言,是因為被告明知由GPRS數據業務產 生的流量當然是也只能是GPRS流量,明確表明它是被告的正當行為所在。而在由消費 者使用的客戶話單上,被告卻故意不表明流量類型或者含糊其辭,也就是被告故意向 消費者隱瞞了流量類型的真實情況。其結果,在客戶詳單明確表明流量類型的條件下 ,其載明的APN代碼在這裏就只是接入點名稱的意思,不會產生他意。在客戶話單含 糊其辭不表明流量類型的條件下,由於被告的故意混淆,APN代碼在這裏就不再單純 是接入點名稱,同時有了wap和net流量的區分,從而使被告的客戶話單和客戶詳單, 成為本來因其上述瑕疵情況的存在,而不應當成為被告據此判定並據以計收消費者是 否使用WAP或NET上網和收費的根據,卻成為了被告的工具。以致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 的法庭調查舉證中,也就是這樣來證明原告在購買「全球通wap套餐」當月,就使用 了NET接入方式上網,併產生了0.01元錢的net流量費,從而證明原告對被告計收net 流量費是明知的。正是被告的客戶話單、賬單和客戶詳單所揭露出的上述事實,充分 、確實地證明:被告為原告提供的資費服務業務產品,不僅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嚴重缺失「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質量的瑕疵服務業務產品,而且按 此判定和計收消費者的wap和net流量費,確屬顯失公平和正義,且帶有欺詐性。因此 ,也才造成本應建立起的被告最終收費依約應由雙方當事人通過清算確認的法治秩序 ,在這個領域卻成為由壟斷的被告說是多少就是多少,消費者拒付就停止提供服務的 霸王局面,使被告成為了消費者的上帝。

第四,被告明知,中國移動自2000年初開通GPRS數據業務,就是不區分流量類型 的GPRS國內移動數據流量包月套餐業務。WAP是無線應用協議及其簡稱,是一個全球 性的網路通信的開放式標準協議,利用它可以把網路上的信息傳入到行動電話或其他 無線通訊終端上,被定義為應用平台。GPRS是WAP應用的一種網路傳入技術方式,是 手機用戶訪問中國移動的移動夢網的WAP業務的接入方式。這裏的WAP業務是指為手機 提供移動夢網服務的內容。為實現對該夢網的專訪,中國移動為它設置了一個接入點 WAP,是接入點的名稱。通過WAP這個接入點,只能訪問中國移動的內網移動夢網,無 法通過路由訪問互聯網,要瀏覽互聯網上的網頁,必須走移動的WAP網關協議或由它 提供的HTTP代理服務,才能實現。同時為滿足WAP應用的需要,移動又人為的把原本 為網際網路的設置,從形式上變成為NET設置。通過NET設置上網,與網際網路設置一樣, 可以直接地自由地訪問整個互聯網上的任何網站,而不受訪問限制。這就是WAP協議 、WAP業務(WAP網站)、WAP接入點和NET的意義與區別。但是,它們的存在並不因此 就存在著wap流量和net流量的區分。因為,WAP和NET正如在被告的客戶話單和客戶詳 單上載明那樣,只是接入點名稱,均被表述為APN代碼,由此上網而產生的數據流量 均屬於GPRS數據業務流量,與接入點名稱無關。而事實上存在的wap流量和net流量的 區分,完全是中國移動為了按區分流量計收wap和net的流量費而人為的。也就是說, 被告明知在移動人為地劃分出兩個GPRS接入方式的條件下,按區分流量類型計收「全 球通wap套餐」資費和net流量資費必然要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無論消費者 是接受WAP還是NET方式上網,都不可避免地要產生wap和net的流量,包月和不包月同 樣如此,不會只產生消費者所購買方式上網的流量;而在消費者不使用所購買方式上 網時,並非是不使用就不產生流量,而是只要在交費,接受WAP方式上網的,仍會產 生wap的流量,只是沒有了net流量,接受NET方式上網的,仍會產生的流量不是net自 己,而是wap的流量,而不在於被告是否推售「全球通wap套餐」,wap流量的產生也 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消費者拒付電話欠費被暫停提供服務時,wap和net的流量才不 會產生;在原告選擇NET方式上網時,被告仍會把「全球通wap套餐」強制給原告,讓 原告自始不能從「全球通wap套餐」中脫身,而照樣收取原告的wap和net的流量費。 換個角度講,就是被告明知在中國移動人為劃分出CMWAP和CMNET兩個接入方式的情況 下,只要含糊其辭模糊資費結構和使用條件,並不告知消費者其所提供服務業務產品 的有關真實信息,消費者就會弄不清楚怎麼樣上網是基於WAP的,怎麼樣上網是基本 NET的,更會使消費者弄不清楚GPRS數據業務與WAP、NET資費業務的關係,即使後來 進網被察覺,我不予糾正,你消費者也可奈何。加之,WAP上網所需流量都是移動網 絡內部的流量,成本可以忽略不計,不像NET需要中國移動支付網間結算費用,這樣 被告就可以按區分流量類型實現兩頭收費,而不是只收取GPRS流量費。這正是被告所 希望的在消費者的夢想中,追求他們「移動夢網」的利益。被告也才在推售「全球通 wap套餐」時,為把消費者網進他們的「移動夢網」里,以「20元包月、不限流量、 全球通、要服務幾十年」的虛假宣傳為誘餌,以被告的客戶話單上wap流量零計費為 障眼法,在故意不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的夢想中,從他們的「移動夢網」里,不僅 讓原告為被告的虛假「全球通wap套餐」買了單,而且還為被告以強制交易的非法手 段即從未告知、明示過的NET等資費服務業務也買了單。正是被告的這樣一種卑劣行 徑,引發消費者對「全球通wap套餐」的強烈不滿,使中國移動不得不強制取消「全 球通wap套餐」。儘管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上矢口否認「全球通wap套餐」被強 制取消,也只能表明被告在欺騙法庭。除此,並不能說明什麼,這同樣是被告所明知 的。正因為如此,在《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登記表》的結案日期欄內,受被告授權委 托的代表被告處理投訴的呂東峰最終簽署的意見才是:「同意以上3點投訴要求,第 四點可解釋協商。」而被同意的原告的3點訴求中,第二點訴求是:「依法從重處罰 其違法行為」。這就證明被告明知對原告實施了消費服務欺詐,依法應當受到懲罰。 而今,被告代理人又矢口否定這一切,也就再一次表明,被告無非是想掩蓋其公然推 售虛假「全球通wap套餐」行騙消費者的行為事實,從而逃避其依法應當向消費者承 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這一點,與中國移動單方面強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 的行為目的並無兩樣。

第五,被告消費服務欺詐原告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嚴厲的民事制裁。被告明知其在 2007年5月17日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時,是正處在規制資費套餐的專項整治活動期 間,卻公然頂風作案;被告也明知中國移動已決定強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從 2007年6月1起轉為執行國內移動數據流量包月套餐的相應資費標準,卻還要利用這個 短暫時機繼續行騙消費者,誘使消費者購買其已將壽終正寢的「全球通wap套餐」; 而在2007年6月1日起轉為執行相應資費標準后,被告故意向原告隱瞞這一事實,不僅 未作告知並及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給原告以救濟,相反還照舊向原告收取連虛假也已 經不再存在了的「全球通wap套餐」包月費至今;更為惡劣的是,原告在2012年4月選 擇NET方式上網后,被告競然還是把已不復存在的虛假「全球通wap套餐」強栽給原告 。顯然,被告的這樣一種行為已與強盜行為無兩樣了。依法治國早已被寫進我國憲法 作為治國方略,而被告竟還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向社會推售虛假的「全球通wap套 餐」,其行為不能不令人深省——它們憑什麼如此膽大妄為、肆無忌憚地行欺詐之事 至今,卻無人問津、無人問責?

原告因被告的誘騙而作出了購買「全球通wap套餐」的錯誤意思表示

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利,是實現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 權等消費權利的大前提。而這個大前提必須建立在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向消費者告知 其所提供服務業務產品的有關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法定義務之上 ,必須建立在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對其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產品的質量負責,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的法定義務之上,也就是提供電信服務必須做到「迅速、 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經營者真正做到這些,才是對消費者權利的尊重和 保障,消費者也才能實現其夢寐以求的明明白白消費。然而,事實反覆證明,讓消費 者明明白白消費,是經營者並不希望的局面,他們(它們)都深深地懂得「水清則無 魚」的法則,特別是在面對中國這個巨大的電信市場上的巨大現實利益和潛在利益時 ,所謂「正德厚生,臻於至善」的企業核心價值觀,和「以天下之至誠而盡己之性、 盡人之性、盡物之性」的企業責任觀,不過是他們的口頭憚,說說而已。所以,電信 市場上的各種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非法手段或方式,才累禁不止,猶如競爭愈演愈 烈,使消費者身陷其中,深受其害。原告也正是因此上當受騙而作出購買被告的「全 球通wap套餐」的錯誤意思表示的,使身陷其中至今不能解脫。按照《欺詐消費者行 為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 以下所稱商品包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規 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 欺騙、誘導消費或者其它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並在該規定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經營者所標示的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 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顯然,被告在主觀上具有 消費服務欺詐原告的故意,在客觀上又實施了對原告的消費服務欺詐行為,並以此為 手段誘使原告購買被告的虛假「全球通wap套餐」,而受害至今的上述行為,完全符 合構成消費服務欺詐的三要素和上述規定,依法構成對原告的消費服務欺詐。

關於原告行使撤銷權是否超過行權期限的問題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原告行使撤銷權已超過行權期限。其事 由是:被告與原告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務協議是2007年5月17日簽訂,距今已經5 年,原告行權已超過規定期限。同時,被告又以其客戶詳單上查得的2007年5月份有 原告net流量費0.01元等月份的記載,證明原告對被告收取原告net流量費是明知的, 提出原告行權已超過行權期限規定。然而,被告代理人的上述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按 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請求權。根據法庭調查核實的證據事實 ,原告是2011年11月13日在被告告知欠話費時,才引起關注並在查詢后,於2011年1 2月6日正式向市消協投訴其合法權益受到被告侵犯的,到2012年3月15日提起民事訴 訟,行使撤銷權在法律規定的行權期限內,並未超過期限。從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距今 5年的事實,並不能證明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也就無從 談行使權利及其是否超期的問題。同時,在被告的客戶話單和客戶詳單存在前述巨大 瑕疵的情況下,以此為據判定原告行使權利是否超期,對原告是顯失公平正義的。

很簡單的常識,在通常情況下,一般消費者都不會去查詢電信消費服務的話單和賬單情 況,只有在消費者認為電信經管者的計收費用行為極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會去關注並 查詢它。而查詢,在電信部門就必然留有記載。如果被告拿不出原告在2011年11月1 3日以前,到被告處查詢其電信服務資費事宜留下的記載依據,就根本不能以其客戶 詳單記載來證明原告對被告收取其net流量費是明知的。而原告事實上實實在在是在 被告告知其欠話費后,才首次先後到被告處查詢並列印話單和賬單的。原告的查詢行 為在被告處是留有記載的。因此,根據事實和法律,被告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告行使撤 銷權超期限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及《四 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至2050年 1月1日零時才屆滿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務協議,判決被告賠償因其消費服務欺詐 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

謝謝!

代理人:吳崇文 律師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騰訊微博:我為什麼被禁言!? [審核未通過]

窒息前的吶喊:我為什麼被禁言!?

各位朋友:您們好!2012年4月17日晚,我上網發現,騰訊微博廣播窗口告知我「 已被禁言,立即申述」;隨後,我按程序向騰訊舉報平台提出疑問、進行申述。

2012年4月18日上午,我在郵箱里看到QQ安全中心的答覆,標題是:「QQ安全中心 舉報處理結果(請勿答覆此郵件)」,其內容讓人莫名其妙,我仍然不明白我錯在什 么地方!?

2012年4月18日下午,我再次在騰訊舉報平台發出簡訊:「請問騰訊各位高官:我 為什麼被禁言!?請你們明確指出我微博廣播中什麼內容有問題???我的廣播不涉 及假冒網站、傳播病毒、反動、色情、暴力內容;目前,我向朋友問侯、祝福的話語 都發表不出去,這是為什麼!?請儘快答覆我……」4分鐘后,QQ安全中心的答覆 與上午一樣……

我在騰訊微博廣播里被禁言的內容如下:「四川綿陽資深律師吳崇文認為:中國 移動在4年前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是一起典型的消費欺詐案,其要害在於不尊重 消費者的權利。中國商報: http://www.sccb-h.com/bencandy.php?fid=52&id=582 全國人民大合唱:《死豬不怕開水燙》 朽歌作詞:http://user.qzone.qq.com/1582 23214/blog/1332946554」。

我感到窒息,我的喉嚨被卡住發不出聲音來了……

但是,中國移動又何時停止「欺詐(搶劫?)我的錢財呢!?在中國,誰來制止他 們的行為呢!?我廣播的內容是他們這種行為導致的結果啊!!2011年12月6日,在 綿陽市消協辦公室,我強烈譴責、並請求他們停止違法行為,然而,他們至今我行我 素……多年以來,一些網站里漫罵、指責中國移動的文章不斷,然而,他們至今為 所欲為……

中國商報是實名報道,我以最謙卑的態度,在此誠懇地接受天下人的批判!並請 求執法部門來逮捕我吧!!

我相信,天下有膽識、有正義感……的消費者們,一定會繼續前行!!!

附件:請天下有膽識、有正義感…的朋友們幫忙轉貼以下稿件:

(1)、騰訊微博:我為什麼被禁言!?http://user.qzone.qq.com/158223214/b log/1334724885

(2)、四川綿陽資深律師吳崇文認為:中國移動在4年前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 」是一起典型的消費欺詐案,至今還沒有結束!!中國商報四川頻道:http://www. sccb-h.com/bencandy.php?fid=52&id=582

(3)、全國人民大合唱:《死豬不怕開水燙》朽歌作詞 http://user.qzone.qq .com/158223214/blog/1332946554

(4)、螞蟻狀告大象的起訴書 http://user.qzone.qq.com/158223214/blog/13 32516064

請注意:轉貼時請您檢查一下上述文章的鏈接,因為有人偷偷地在修改它,以防 更多的人了解真相,他們是誰?怕什麼呢?

騰訊微博:「我為什麼被禁言!?」 等多篇個人日記被告知:此日誌審核未 通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