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客:第九次刑法修正應從沈曉鳴錯誤裁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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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7日訊】

全國人大十一屆五次會議:

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

兩會各位代表:

值此兩會之際,正是沈曉鳴審判長代表浙江高院對影響全國的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2010)浙刑二終字第27號刑事裁定60天。我認為,這是個錯誤裁定!不是吳英個人牽動我們每個公民心,而是吳英冤情牽動我們每個公民心!關注吳英,就是關注民意民生,就是關注法治人權!我呼籲:第九次刑法修正應從沈曉鳴錯誤裁定開始!此裁定錯在哪?為何錯?我將我的理由公布於眾,歡迎代表們批評指導。

(一)集資額、虧損額、欠債額、資產額、損失額五不清,是沈曉鳴錯裁主因一

( 1 )五類數額不清

集資額、虧損額、欠債額、評估資產鑑定額(下稱資產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額(下稱損失額)是吳英案涉及的五類數額。

集資額是固定額,雖不難定,但我與辯方均稱7.7億為高,雙方有爭議點;虧損額是變數額,是集資額減支出額的結果額,我與辯方均稱屬民事責任,雙方有較大爭議點;欠債額3.8億是變數額,會隨資產額變而變,兩者是消長反比關系,我與辯方均質疑數額太高,雙方有很大爭議點;資產額1.7億也是變數額;它增減決定欠債額增減,與欠債額同樣是消長反比關係,我與辯方均質疑不可信,雙方有相當大爭議點;損失額更是變動額,會隨資產額、欠債額任何一額的變而變,這裡,資產額永遠是減數,欠債額永遠是被減數;損失額永遠是商數。

用沈曉鳴裁定的資產額1.7億減裁定的欠債額3.8億,是負2.1億。2.1億就是沈曉鳴裁定吳英「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損失額,對沒有寫入裁定書的損失額,我與辯方堅決予以否定,這是雙方最大爭議點。

因此,我認為,涉及吳英案的五類數額不清,其中集資額一般不清;虧損額較為不清;欠債額嚴重不清、資產額非常不清、損失額最大不清。正是上述的「五不清」,便是造成沈曉鳴錯誤裁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12-21」綁架案造成假房產案受理,是沈曉鳴錯裁主因二

(2)「12-21」綁架案

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吳英11債權人中的楊志昂、楊衛陵兩兄弟夥同吳小英(楊衛陵妻,義烏市政府工業科長)、吳小英妹夫、楊志昂外甥高宇和兩領導朱某、樓某及三四個吳英不認識的人,為霸佔吳英資產,謊稱商洽業務,將吳英騙至馬鞍山市南湖賓館,非法拘禁(簡稱綁架)8天。

據吳英後來報案說:綁架期間,先後到過杭州、溫州、馬鞍山、鎮江,對她進行搜身、猥褻,揚言要將她殺死拋入江中,並強迫她在多張空白A4紙上簽名,並讓她抄寫了一些委託書、收條等;將她攜帶的現金3萬元,價值50多萬伯爵手錶一隻、翡翠一隻、本色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貨款證、330萬銀行匯票一張、銀行卡20多張卡(強迫告訴密碼)拿去。12月27日,他們派人到東陽從出納周巧處拿走珠寶,又將公司的14處房產全部證件,29輛汽車全套文件及有關財務憑證全部拿去……。

吳英報案後兩天,本色集團把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交東陽公安,東陽公安一直未立案,也不把不立案理由告訴吳英。因東陽公安對楊氏綁架犯罪不立案不追查不處置的嚴重瀆職,導致金華市和荊門市法院假房產案受理的惡果發生。

( 3 )金華假房產案突顯房產額不清

假案發生在2006年12月27日。該院民庭在未經嚴格立案審查情況下,上當受理了安徽當塗人畢健持有吳英簽字的假,以吳英名義為原告與被告安徽當塗人胡滋仁、劉賢富的兩起房產轉讓調解案,即「要求購房者付清餘款」的調解案。

次日28日一天裡,法院完全按假中列明畢健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收執行款、代簽法律文書等」權限完成調解書。調解結果是胡、劉付清房產轉讓協議中的210萬元、280萬元兩項餘款,即可執行房產過戶手續。調解書日期與授權委託書的日期一致都是2006年12月28日,這天,正是吳被綁架「釋放」日。

吳英稱她根本不知情,從未授權委託他人調解轉讓過東陽市的6套共計1,680萬元和12套共計1,380萬元的合計18套總價3,060萬元的房產額。金華中院未經審查受理這起假房產案,直接影響吳英資產額和欠債額的準確性!是一起嚴重司法瀆職行為!

據後來從看守所傳出的吳英寫的材料說:她與胡、劉兩人均不相識,律師委託書等文件是被綁架時被迫寫的,那麼大數字,肯定走銀行,不可能是現金,是有人想侵吞她財產。顯然,此事與楊氏「12-21」綁架案有關。吳英被捕後曾委託其父吳永正為她申訴,2008年5月22日,金華中院裁定撤銷上述兩份調解。但這18套房產產權歸屬至今仍未明確。

據吳永正稱:當初購買這些房產花去一億多,除非吳英腦子壞了,才會3千萬元這麼低價轉讓!顯然,這筆高達7千萬(購買價與轉讓價之間中間價)的東陽房產,理應補加在法院認定的1.7億資產額裡,是2.4億資產額!若抵沖欠債額,從3.8億中減0.7億,是3.1億欠債額。

部份民事房產案錯誤受理大部份發生在2009年4月一審開庭前,一審完全有時間有機會有責任依法排除民案造成的錯誤惡果,正確認定吳英資產額和欠債額,但一審未進行排除,是錯加錯;現在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是錯錯再加錯!

(4)荊門假房產案突顯房產額不清

假案發生在2007年1月5日。綁架者楊志昂持吳英被逼簽字的,由他填寫的2006年10月29日的假《房產轉讓協議》,向湖北荊門中院申請執行1,380萬元的房產轉讓。結果吳英拒交房產,表示不存在轉讓。楊又申請房產保全,2007年1月18日,荊門中院以(2007)荊民(3)初字第44號強行缺席裁決,將吳英的1,380萬(實際價值3,000多萬)的房產查封。

楊後來接受公安調查時,承認自己偽造了要求房產保全的1,380萬元收條,並於2007年6月委託律師撤銷了這起假房產轉讓。這是一起荊門中院司法瀆職行為!直接影響到吳英的資金額和欠債額的準確性!若不考慮升值因素,按吳英當時買的原價1,400萬算,補加在上述2.4億資產額裡,應該是2.5億資產額;若抵沖欠債額,從3.1億中減0.14億,應該是2.96億欠債額。

一審未能依法排除荊門中院受理假案的惡果,在認定吳英的資產額上傾斜式「縮水」或欠債額上層層地「加碼」,又是錯加錯;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同樣是錯錯再加錯!

(5)房產額不清發回重審

2011年11月4日,浙江高院王軍表示:本色集團部份房屋產權民事案件,將由高院發回金華中院重審。這是浙江高院承認自己受理房產案存在嚴重房產額不清問題,因而發回重審;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12-21」綁架案是造成部份假房產案錯誤受理原因,是對過去受理假案「吸取教訓」的公開表態。重審是好事,重審結果將增大吳英資產額或減少吳英欠債額,理清一審認定的非常不清的房產資金額,對吳英無罪或減罪有利。

但沈曉鳴明知此案資產額和欠債額會有大變動,將直接影響他維持死刑的裁定,所以,沒等重審房產案的結果,趕在2012年1月6日龍年前,迫不及待一裁了之,把因集資額、虧損額、欠債額、資產額、損失額「五不清」,須重新調整、更正、確認的責任全部上交最高院。這是他無視事實,無視證據,漠視生命,漠視人權的惡招,是典型的國家司法人員瀆職行為,令人可憎!正是上述「12-21」綁架案造成假房產案受理,便成為沈曉鳴錯裁的主要原因之二。

(三)沒有公平權威的鑑定證據,是沈曉鳴錯裁主因三

(6)《鑑定結論書》嚴重失准

縱觀全案,吳英集資投入比例最大數額的是1.6億約100餘套在東陽、荊門、諸暨等地的房產。對這些固定資產的房產核查統計是件易事,而且購買期都在2005年底至2006年下半年的10個月時間裡,當時房價偏低,這些房產到2007年已經升值70%至100%,到2009年4月,這些房產「身價「已經翻了二翻或三翻,例如:東陽博大城市花園商品房2006年4月以3,000元一平米買進,到2009年已升值1萬一平米,是最初價3倍多,本色職工、不少與本色有業務關係生意人均認為,單單房產至少可賣4億元。這個4億房產額,證實房產的高保值率和高盈利率,推動本色集團正常經營且帶動其他子公司作扭虧為盈運轉。控方豈能認定本色集團大部是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呢?

2008年6月15日,本色集團向東陽法院提交《價格鑑定異議書》,指出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下稱東陽中心)(2008)第244號《鑑定結論書》報告對房產價格等評估奇低,如6,500元一平米,被鑑定為3,800元一平米,縮水70%多;原價30萬元全新自動洗車機被鑑定7萬元,縮水300%多等等。我與本色一樣認為這是份嚴重失准的鑑定報告!

(7)重新鑑定、重新評估、司法鑑定三項請求被拒實屬荒唐

楊照東、張雁峰辯護律師更是質疑:吳英案資產額所依據的是東陽中心「不客觀、不公正、不准確、不全面」的結論報告,故書面申請委託東陽法院重新鑒定,但未被准許;2009年4月,楊、張律師又申請委託金華中院對集資額走向,哪些用於經營,哪些用於還款,哪些用於揮霍和違規拍賣額等重新評估,又未被准許;對資產額中的房產額進行司法鑑定,更未被准許。

我認為,楊、張律師依據刑訴法119、159條,質疑鑑定中心結論為「四不」有理;對法院提出的三項請求合理。反之,法院無視刑訴法119、159條規定,毫無道理地拒絕辯護人三項請求,實屬荒唐。

(8)「東陽中心」沒有特大經濟案數據鑑定的專門性、權威性

刑訴法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鑒於7.7億元集資系特大經濟案,涉及該案五類數額評估或評估後鑑定,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性和相當豐富經驗的權威性的機構來完成。吳英案依法由金華中院審理,是基於東陽地方法院審判力量相對薄弱、專業知識相對一般,難以達到審判效果等原因,由比東陽地方法院高一級法院審理,有利於案件更公平更合理更準確審好;同理,當東陽中心結論受到被告人或辯護人質疑後,由比東陽更高一級或高兩級的金華或浙江省的鑑定中心來鑑定豈不適宜?至少由金華鑑定中心來鑑定,它與金華中院屬對口級別豈不合理?

資產額和欠債額的大小直接關係被告人吳英生死命運,關係司法公平正義,關係尊重保障人權等大局,豈能兒戲?實際證實,東陽中心並沒有特大經濟案數據鑑定所需的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性和豐富經驗的權威性,金華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堅持採信沒有專門性和權威性的東陽價格認證中心的「四不」結論為吳英死刑定罪的證據,與法與理與情與民意不合!實屬太荒唐!正是上述一二審沒有公平權威的鑑定證據,便成為沈曉鳴錯裁的主要原因之三。

(四)東陽公安違規拍賣「嚴重縮水」、處資「去向不明」,是沈曉鳴錯裁主因四

(9)「縮水」1000多萬的汽車奇拍

2007年6月3日,在東陽公安違規指揮下,吳英資產額的30輛車拍賣廣告登在《東陽日報》上。6月11拍賣當日,採取10輛車一組打包方式拍賣。結果,價值1400多萬的30輛車僅以390萬奇價拍完。有人稱:一些是有牌照的義烏出租車,每輛至少幾十萬;經營吳英KTV的周基林想拍一輛,但聽說10輛一打包,只好罷了;一東陽公安透露:競拍中的有東陽好幾個民企老總;據吳永正稱:絕大部份是不到一年新車,竟縮水1000多萬奇拍!

(10)「縮水」4,550萬的酒店割拍

2008年11月15日,也是在東陽公安違規指揮下,以500萬起價竟拍本色概念酒店的廣告登在《義烏商報》上,但12月3日那天流拍。不久後,被廣廈建築集團董事長樓忠福弟弟樓忠華以450萬拍得,後來,樓又以780萬轉給周繼紅。2009年3月12日,周更名「百特概念」酒家新開張。這個用5,000萬裝修試營業才2個多月的酒店竟以10多倍的「血本」,縮水4,550萬割拍!

(11)十餘項資金「去向不明」

吳英除用於抵押欠債的珠寶,所剩價值7,000萬(現估價上億元)左右的珠寶至今去向不明!吳英曾以2,100萬入股博大公司,獲55%股份權,後來股份如何處置她全然不知,至今2,100萬本金去向不明!東陽博大新天地商品房,吳英買斷銷售權的定金500萬至今去向不明!東陽希寶廣場定金500萬至今去向不明!查封本色公司時,東陽政府或公安拿去財務的75萬現金至今去向不明!強行拍得的本色概念酒家450萬款至今去向不明!吳英被刑拘時隨身攜帶的十幾萬現金至今去向不明?!」12-21」綁架時,吳英被楊志昂等人拿去的3萬現金、價值50萬手表、翡翠等,東陽公安至今無任何交代,這些都去向不明!

若將上述所有「縮水」金額和所有「去向不明」的金額加起來,就完全不是沈曉鳴錯裁認定的那個1.7億資金額和3.8億欠債額,而是一個較公正、合理、準確的資金額和欠債額。正是上述東陽公安違規指揮拍賣「嚴重縮水」、處理資產「去向不明」,便成為沈曉鳴錯裁的主要原因之四。

(五)難以認定「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沈曉鳴錯裁主因五

(12)無損失額、無法律解釋、無司法解釋的「特別重大損失」,應予取消!

1、 刑法199條規定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判無期或死刑。所以,損失若達到「特別重大」程度,是判死最重要要件。但對「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特別重大損失」等概念和具體損失額,199條並無規定,刑法第五章「其他規定」中也無規定或解釋;

2、 雖然刑法無解釋和199條無規定具體損失額,那最高院應不應該出個針對199條的司法解釋?但無司法解釋;

3、 因為三無,才有審判長沈曉鳴組成合議庭代表浙江高院「倡議擬定」一億以

上損失額的判死點,用「過億則死」四字取代刑法或司法解釋,才有他2.1億損失額定吳死的錯裁;

4、 既然你裁定吳英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為何不見你裁定的損失額?為何不將2.1億作為損失額寫入裁定書?看來,你沈曉鳴「倡議」也遇限制或麻煩,也會難以認定「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也難將損失額寫入裁決書中了;第九次刑法修正應在此開始,無損失額、無法律解釋、無司法解釋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予取消!

(13)非法律概念的「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應予取消!

199條中的「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是何概念?我認為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因為「政治概念」較抽象、原則、籠統、空洞且邏輯外延大、任意詮釋性寬;反之,「法律概念」較具體、細則、條理化且邏輯外延小、任意詮釋性窄。

有人說;是中國刑法,當然「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指的是中國的國家和人民利益啊;我說:指美國或俄國的國家和人民利益也沒錯呀,我可以任意詮釋啊,因為沒離「政治概念」範疇;我說:凡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罪犯皆是「人民」也沒錯呀,因為沒離「政治概念」範疇。第九次刑法修正應在此開始,非「法律概念」的「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應予取消!

(14)「國家利益」、「人民利益」以分開為宜、不「和」為妥!

199條中的「損失」是何概念?「國家和人民利益」中的「和」表示甚麼?199條從192條升級來,無期到死刑是量刑升級,合符順序邏輯;但192條並無「損失」內容,既然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或重大損失的「初級」,何來199條「特別重大損失」的「高級」?似乎不合順序邏輯。「和」是串聯字,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串為連貫語態在整部刑法中僅出現一次,可見它適應率極低。

199條的死刑必須符合給國家給人民利益同時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雙重要件,缺一不可!但司法實踐中,造成某債權人「特別重大損失」,不一定造成國家企事業單位、團體、銀行等「特別重大損失」;反之,造成國家企事業單位、團體、銀行等「特別重大損失」,不一定造成某債權人「特別重大損失」。若兩項同時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司法案例相當罕見,實際辦案難以認定!為甚麼?因為,「人民」範疇的某債權人具體利益與「國家」範疇的單位、團體、銀行等的實際利益雖宏觀趨於一致,但微觀不盡相同,兩項不盡相同「利益」,在適用刑法上,以分開為宜,不「和」為妥!

建議人大常委會在擬定涉及國家、人民利益法律條文時,慎用「和」字,常選「或」字或偏重「或」字。鑒於非法集資面向民間、基層、個人和向國家企事業、團體、銀行借款甚少等特點,絕大多數比例是給債權人帶來一定損失而非給「國家利益」單位帶來損失。由於極高額利息抵沖相當大比例的本金和債權人本身投機冒險牟利錯誤須自負而不受法律保護等因素,債權人的損失額將減至最低。這也是為甚麼「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該取消的一個原因。也正是上述難以認定「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便是沈曉鳴錯裁的主要原因之五。

(15)把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尾巴」斬斷!

如果1997年刑法廢除反革命、投機倒把、流氓罪是基於罪罰不相適應、罪名不清的理由;2011年刑法第八次修正取消13個包括票據、信用證詐騙在內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尾巴)是基於寬嚴相濟、對生命尊重的理由,那麼,基於因沈曉鳴「五不清」等五大主因造成對吳英案的錯誤裁定;基於更好體現寬嚴相濟精神和對類似吳英等人生命尊重和人權保障;基於推動中國向廢除死刑的文明之國邁進,有必要啟動第九次刑法修正大門,把集資詐騙罪死刑「尾巴」及其他無須保留死刑的「尾巴」一起斬斷!

讓第九次刑法修正從沈曉鳴審判長作出的吳英案錯誤裁定開始吧!

倫敦客2012年3月5日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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