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沉默權」豈能因公檢法反對而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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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9月19日訊】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沉默權」並沒有被明確寫入。全程參與論證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稱,明確規定沉默權的條件不成熟,因為實務部門差不多都不贊成,公檢法全都不贊成。(據9月19日《京華時報》)

修正案(草案)第49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同時第93條又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此,有人認為前款實際上默認了「沉默權」,但也有人認為後款與「沉默權」相抵觸。對此,可以進行更廣泛更深入的討論,只要立法的立場公正、程序合法,不管結果如何,都是應該接受的。但,如果「沉默權」未獲明確主要是因為「公檢法全都不贊成」,那是不能服人的。

為什麼「沉默權」不能因為公檢法的反對而擱置,因為在這個問題上公檢法的意見不應該被看得那麼重。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它調整的是辦案人員與涉案人員之間的關係,是在司法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說,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是「沉默權」問題的直接當事人和利益相關方。作為被調整的對象,公檢法應該置身事外,至少不應該深度介入。

「沉默權」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權及其尊嚴。而擴大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就意味著限制了辦案人員的權力。任何公權機關都天然地有著擴大自己權力、抵制削減權力的傾向,因此,公檢法全部不贊成「沉默權」明確寫入法律完全在意料之中。即使不進行調查,也能料定這一點。可以肯定地說,法律中所有監督制約司法機關的條款,比如審判要公開、訊問要錄像等規定,被監督和製約的司法機關都不會真心誠意的讚成。如果過分看著公檢法的意見,那麼所有限制它們權力的立法都將一直處於「條件不成熟」的狀態。

當然,為了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及可行性,立法機關也不能把調整對象完全排除在外。由於公檢法等被調整對像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而且「沉默權」涉及的司法環節很多,因此,立法也有必要聽取公檢法的意見,但它們的意見只能是「僅供參考」的,絕不能成為「重點考慮」的因素。立法機關必須意識到:「沉默權」的另一相關方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缺席的,因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難以參與到立法的過程中,即使參與其中也會因為聲音微弱而被忽略。

法律是全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在「沉默權」是否明確入法的問題上,立法者應該更多地考慮公眾及專家的看法,而不應該為公檢法的意見所左右。「沉默權」當然也是有利弊的,但利大還是弊大,公眾和專家自會作出權衡。筆者早就感覺到,在我國的立法中存在著過分看著實務部門意見的傾向,這是需要警惕的。

文章來源: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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