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搶、毀,報案反而遭到經開公安分局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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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25日訊】我的合法私有財產遭搶、砸、毀,公安機關置之不理,失職、瀆職。由於我的房屋、養羊場、家產、財產於2005年9月23日遭到100多人的黑惡團伙的搶、砸、毀,我報案之後,經開公安分局沒有履行警察的職責,我上打、訪遭到該局警員楊光身、許建平、警號為220628警員的打擊報復。該局縱容下屬對我2次公開捏造事實,偽造證據之後,誣陷打擊迫害我,非法拘禁我2次十天。更可惡的是警號為220628警員用手槍對著我的腦門,採用刑訊逼供;強迫讓我在處罰書上簽字,其惡劣行徑亂用警具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希望各級領導及重慶地方追究其違法責任。

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反遭經開公安打擊報復。

2005年9月23日早上8點多鐘,100多不明身份的黑惡團伙手持馬刀、鐵棒來到位於柿子村6社我的養羊場、房屋所在地破門而入,對我的財產、養羊場、房屋進行搶、砸、毀。當時我報了警之後,該案杳無音訊。迫於無奈我於2007年上京上訪反映維權,要求經開公安分局、鴛鴦派出所根據《憲法》第13、39條,《民法通則》第7、15條,以及《警察法》第2、6 、21條履行法定職責。

然而我的合法私有財產得不保護反遭到該局打擊報復。 2007年4月29日該局的楊光身、鴛鴦派出所許建平等人來到北京把我押到金泰綠州大酒店對我進行刑訊迫供,做我的黑材料。 4月30日下午上述兩人從北京把我押回重慶直接送往渝北拘留所非法關我10天。

220628惡警凶相畢露,亂用警具恐嚇我,製造冤假錯案,做黑材料的創子手。

經開公安分局對慫恿的罪犯不抓,工作的重心專門懲壓,打擊報復拘留無罪的上訪人,09年8月24日我上京上訪,當月24日我從國家信訪局大門被重慶駐京辦抓上車,並把我關在黑監獄裡,當月31日駐京辦將我接出,我在裡面住了8天,8月31日我上車回渝,被經開區公安分局捏造偽證,虛構違法事實,無據非法拘留我十天,我不服不簽字,經開公安分局編號為220628的“人民警官”用手槍對著我這50多歲的老太婆的腦門並口稱: “楊發碧你不簽字,我就槍斃你,要你腦殼搬家”,警號為220628污衊、陷害,濫用行政職權,製造冤假錯案打擊報復我。在沒有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況下,把我押到了渝北區拘留所拘留。在當天22:20分時我的家人接到家屬通知單。

我9月1日進入渝北區拘留所於2009年9月11日上午被釋放。回家才從由經開公安分局開據的“家屬通知單”中得知給自己定的罪是擾亂單位秩序。我沒有擾亂任何部門的公共秩序,到中紀委信訪,該部門告知我到國家信訪局及國土資源部去並出據了路條。我就先到了國家信訪局,之後就是前所稱被重慶駐京辦接走關進了黑監獄。

上述經開公安分局2次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並不存在。無任何證據顯示違法事實,純屬憑空捏造,惡意歪曲事實。我曾多次要求經開公安分局查處對我的私有財產搶、砸、毀的黑惡團伙的刑事案件置之不理,我上訪維權卻遭打擊報復。

我請求各級領導認真負責、重視監督經開公安分局依法執法,依法行政,履行公安應有的職責,對我的非法拘留挽回名譽,還我一個公道,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楊發碧 2011年 月 日

投 訴

投訴人:楊發碧,女,53歲,住重慶市渝北區鴛鴦鎮柿子村6社。

第一被投訴人:重慶市北部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吳家農(主任)

第二被投訴人:重慶市國土局北部新區經開園分局:牟躍進(局長)

第三被投訴人:重慶市北部新區鴛鴦街道辦事處:任曉亞(書記)

投訴事項:

經開區、鴛鴦街道、經開園國土局拒絕補償安置我的養羊業,勾結黑惡人員,對我的合法私有房屋和養羊場及財產進行搶、砸、毀暴力強拆。

訴 求:

依法補償安置我的養羊業、依法歸還我的家園、還我財產、還我血汗錢。並追究被告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

我於1988年修建房屋118平方米,並擴建150多平方米的養羊場及配套設施,如飼料加工房、放養場、蓄水池、蓄糞池等,並於1995年大量養殖,養羊業是我全家重要的經濟來源,並使我發家致富。

2003年我所在的村社被開發徵用,在實施過程中,被告拒絕依法補償我的養羊業,拒不清理補償配套設施等。我不服在原地繼續養羊, 2005年9月23日我在沒得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上述被告勾結組織一夥不明身份社會閒雜黑惡人員約200人手拿馬刀、鋼條等凶器、開著挖土機、對我的財產進行肆意的搶,砸,毀,然後將我的房屋、養羊場內的家用品、電器、傢俱、家產、財產等碾埋,損失慘重,迫害得我全家一無所有,場景一片狼籍,無法生活。

事發後被告以權代法、強詞奪理,認為搶劫我的養羊業、房屋有理,拒不安置補償。拖案壓案七年多。剋扣霸王政策,拒不補償,拒不歸還我的養羊場及家園,拒絕賠償我幾代人的心血財產,欺下瞞上、謊報我的冤案已解決,迫使我多次上京維權投訴,慘遭被告僱凶毆打關押軟禁多次等雪上加霜。被告嚴重違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土地管理法》,以手中權利暴力霸占我的養羊場、家園、財產多年。嚴重違反了憲法13條,民法75條,物權法64條,65條,66條,實施霸王政策,強買強賣,擾亂社會公平,嚴重損壞黨和政府形象,請問民生問題還要不要?以及刑法275條,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和諧,應承擔法律責任。強烈要求上級主管領導督辦被告、依法補償安置我的養羊業、依法歸還我的家園、還我財產、還我血汗錢。並追究被告及行為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投訴人:楊發碧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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