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良:地方自治是民主制度必不可缺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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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8日訊】地方自治制度就像平等原則一樣,是民主制度必不可缺少的前提。

地方自治可能是民主的自治,也可能是沒有民主的自治。但民主制度,卻一定必須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礎之上。民主制度必須實行普遍的地方自治,拋棄地方自治,就等於拋棄民主。自治本身當然不是特權。但規定只有某個民族有該地的自治權、治理權,那就是特權,同時也是對該地區其他民族的歧視。

民主國家的人們不會放棄自治權,否則等於放棄民主。只有適合於中央政府的管理的職能,地方有可能放棄,交給中央。但那不是放棄自治權。眼前的中國,任何地區,包括漢族地區,都沒有自治權,不是人們自己放棄自治權,而是中共剝奪自治權。漢族自己放棄自治權的說法,是美化中共的說法。

我們努力爭取所有人、所有地區的高度自治權。但絕不能爭取漢族或任何民族的治理特權,反對任何民族具有排斥其他任何民族治理權的歧視特權。

地方自治權不等於民族自治權,包括漢族地區的地方自治權,也屬於所有居民,不能為你漢族獨霸,稱為漢族自治權。

對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人們爭取地方自治權,我們不僅不反對而且要大力支援。不過,雖然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地方自治,必然是少數民族居民的自治,但地方自治權與民族自治權仍然是兩回事。

馬列國家,中共和蘇聯,雖然一貫自詡民族自治,實際上完全是欺騙,任何地方任何民族都沒有自治權。而地方自治,當然應該是該地所有居民的共同治理。不說實質,即使僅僅冠名權,就不應該冠上任何民族的名稱,這不合理。不能強行將冠名權交給一個民族獨佔。更何況用“民族自治”這種名稱,違背國家本質和世界潮流,免不了多多少少帶有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民族歧視的味道。

全國所有地區都必須搞地方自治,沒有地方自治就沒有民主。我們應該爭取所有地區的高度自治。少數民族地區,因為情況特殊,有些原本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職能,可能需要在該民族地區有所變通、甚至根本該變,那樣,少數民族聚居區,更應該具有適應自己特殊情況的更加高度的自治權。

2011-7-3

文章來源:《網路文摘》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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