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福助涉友力案 更二審判4年

Facebook

【新唐人2010年12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8日電)前立委羅福助被控友力紓困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二審宣判,羅福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偽造文書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萬元。全案可上訴。

至於被稱為羅氏家族「總帳房」的被告林錦源,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偽造文書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4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另外,被告徐慧萍、楊怡潔、高明達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減為2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300元折算1天。

判決書表示,被告吳永祥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規定,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緩刑5年。

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指揮台北地檢署特偵組偵辦羅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北地檢署在民國91年6月提起公訴,羅福助被具體求刑30年。

台北地方法院在92年9月判處羅福助有期徒刑4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處3年9個月徒刑;高院更一審宣判無罪;今天高院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