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工程款訴至法院 卻被判罰款3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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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陝西鹹陽市秦都法院發出了一份讓人不可思議的判決書,讓一宗普通合同糾紛案件終於塵埃落定。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原告為討32萬余元工程欠款,一審舉狀歷時31個月,卻被判罰33萬余元!

案件原由:2004年5月,鹹陽新達房屋建設公司承建了陝西景豐制藥有限公司綜合制劑車間土建工程;同年10月21日,景豐公司在工程完工卻未驗收的情況下安排另一施工單位進入建築物進行設備安裝施工;同年12月24日,景豐公司簽收了施工人遞交的工程決算書(欠工程款324691元),之後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新達公司實際施工人無耐於2006年12月起訴其至鹹陽秦都法院。法院立案後卻15個月不開庭,【陝西日報•農村版】2008年3 月24日頭版頭條報道後,案卷裡憑空又多出一份原告根本不知道的、時間推前15個月卻至今未送達的“被告提出暫緩審理此案…,本案中止審理”的裁定書,原告多次上書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法院於原告立案後第18個月才開了庭,原告舉狀歷時31個月卻得到離奇的判決書:被判罰支付33萬余元延期款給被告!

看一看陝西省鹹陽市秦都區法院審案歷程 (是否存在:為達枉法目的竟不顧自相矛盾、違反國家法律規定)

1、原告起訴立案15個月,法院不辦案不開庭:詳見【陝西日報•農村版】2008年3月24日頭版頭條報道《十五個月為何不開庭》。

2、根本沒有告知、組織原告進行過調解,卻以“被告提出要求暫緩審理此案…,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制作法律文書《民事裁定書》放入案卷,且至今沒有送達。

3、被告法人單位在訴訟時效2年期限後第16個月提出反訴,法院不僅違法不收該法人單位反訴費為其進行案件審理,還為其簽發送達判決書。

4、法院根本就沒有組織過原告進行調解,鹹陽秦都區法院趙賢平院長卻稱:“調解案件需要的時間不能計入,最後還是要我們法院判決!”。法院對原告(施工人)提供的合法事實證據均以“客觀性、真實性認可,對要證明的問題不采信”(引自判決書)全部給予否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審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該一審案件用時31個月。

施工人舉狀需先交訴訟費,而擁有“中醫腫瘤醫院”“景豐制藥廠”法人企業的田景豐董事長,在對每一起施工人討欠款的舉狀中,都提出離奇的超過本訴標的的高額反訴,對於這樣的法人企業法院卻從來不收其反訴訴訟費就開庭審理:

① 案號(2003)鹹秦民初字第001358號 案由: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未收訴訟費20850元 審批人:陳建利(鹹陽秦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時間:2003、11、28

② 案號(2004)鹹民初字第31號 案由: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未收訴訟費21000元 審批人:張尚榮(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時間:2004、3、20

③ 案號(2004)鹹民初字第31號 案由: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未收訴訟費10260元 審批人:張尚榮(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時間:2004、7、13

④ 案號(2006)鹹秦民初第001402號 案由:安裝合同糾紛

時間:2007、3、23 審批人:陳建利(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⑤ 案號(2007)鹹秦民初000001號 案由: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未收訴訟費6250元 審批人:陳建利(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時間:2008、4、2

鹹陽新達公司實際施工人期盼了31個月(2009年6月30日)才拿到這個非常震撼、嚴重失去“公平、公正”的一審判決書,並在法律規定時效內向鹹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今已是10月份近3個月時間案件還在秦都區法院沒有進入中級法院。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在鹹陽法院卻變成這個樣,法制社會中勞動者維權為何這麼難:

(1)法院沒有組織過原告調解,以被告的意願單方制作《民事裁定書》也不給原告送達,自行放入卷內,是否屬於假造法律文書?

(2)法院一審案件法院歷時31個月,程序是否違法?

(3)訴訟時效國家規定為兩年,被告在3年另3個月後提出反訴,法院受理是否違法?

(4)被告屬於法人企業卻不交反訴訴訟費,法院進行開庭審理且發放判決書,是否違法?

(5)法院判罰施工人“下雨天”順延工期承擔違約金,公理、公權在何人手裡掌握?

(6)法院用“形式要件”否認“事實要件”,這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看看被告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員的政治光環及擁有國家給予的公權:

法人代表:田景豐,陝西省第5屆人大代表,第8、9屆政協委員;

景豐的大兒子:田少鮮,鹹陽市秦都公安分局副局長(直接參與景豐藥廠建設);

景豐的大兒媳:龐英,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審判長;

田景豐的小兒子:田少庫,陝西省政協委員。

被告拖欠工程款已使用工程5年之久,在工程質量、造價都認可,工期順延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置事實及事實證據於不顧,判決原告支付(包括不可抗自然力的下雨天)工期順延罰款33.6萬元,幾乎占到該工程全部勞動力工資,被告的建設大量的使用了農民工卻不用支付勞動力工資,真讓人 “拍案叫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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