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擬將「人肉搜索」立法 引爭議

Facebook

【新唐人2009年8月29日訊】(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馬雅報導)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將提交建議為禁止網絡「人肉搜索」立法。對此,有評論認為,現有法律已對隱私權有保護,禁止人肉搜索可能更多是為防止網民監督官員的腐敗問題。

大陸網民經常以「人肉搜索」方式透露和尋找涉及各類社會事件的人物資料。但這種做法,也因為涉及侵犯個人私隱引起爭議,深圳市公安局日前表示,擬提交建議,將「人肉搜索」立法。對此,有網絡觀察人員表示操作有困難,可行程度不大。法律界人士認為,現有的法律已經對隱私權有保護,指相關法例可能更多針對公民利用「人肉搜索」對一些官員及政府部門進行監督。

「人肉搜索」是在網絡上以人工參與方式,作為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實際上就是通過全國網民的信息來作搜索。由於它被廣泛運用於揭露社會不公義事件或貪污官員等信息,後來被定性為網絡監督。獨立媒體及網絡觀察員北風表示:

「中國出現這種有特色的人肉搜索,毫無疑問跟傳統的司法制度表現不夠好有關。如果一些違反道德的行為在媒體上被披露,一些顯而易見的貪污腐敗現象能得到法律追究,法律可以給一個公平的判決的話,網友何需用如此煩瑣的人肉搜索方式來達到目的。在我個人的意見來講,它彌補了包括司法,包括道德層面的一些缺失,而自然產生的中國特色網絡現象。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行為都起了正面的、積極的作用。」

深圳曾發生轟動 全國的「人肉搜索」事件。2007年4月,一名6旬老人在住宅外人行道遭私家車撞倒,雙方在理論時老人遭對方狂打,事件被附近閉路電視錄下,有人將畫面放上網後,引起民眾憤怒。網民將涉嫌打人者的居住地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資料公開,甚至其10歲女兒就讀的學校亦因此曝光。此事引發外界廣泛討論「人肉搜索」引起的個人隱私問題。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表示,準備建議在深圳實施的《電腦信息系統公共安全管理規定》中,增加「人肉搜索」內容,要求電信運營企業和網站以屏蔽、刪除等技術,保護公民隱私不被侵犯,減少侮辱誹謗信息出現。但相關的立法問題,引來社會上熱烈討論。法律界人士劉曉原說:

「事實上沒有必要單獨立法,因為現有的法律已經對公民名譽權、隱私權有保護,要是他侵犯了我的隱私,我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有明確規定,公民的公民名譽權、隱私權有保護。而我覺得現在這個規定,更多針對公民利用『人肉搜索』對一些官員及政府部門進行監督。」

事實上,隱私問題的定義,也是其中的討論重點。北風表示:

「如果這個人的個人隱私有違社會公德,對這些信息的披露不應該被視為披露隱私。而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會受到較大的限制,而個人來說的隱私應該受更多的保護,這也是大家一致的意見。」

同時,劉曉原對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條例的立法權也有保留:

「我想這不應該是公安來立法,因為公安只負責處罰行為。就是假如『人肉搜索』違犯法律規定,是民事侵權的話,那是由受害人向法院訴訟,保護個人權利,而如果此行為有擾亂社會秩序成份,那麼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來懲罰。同時,這並不是一個單獨的地區性的立法問題。如果真要用立法來處理,那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加以調整,如此法例由地方部門來制定,作用不大。」

而北風也表示即使立法也難以操作:

「在執行的層面來說,這難以操作。因為被搜索對象完整的訊息當中包括無數網友的貢獻,最後是否要把所有的人都抓起來?就算是有一些已對人肉搜索作立法的地區,如寧夏等,至目前為止暫時沒有一個人因為『人肉搜索』被追究責任。」

大陸的網民認為「人肉搜索」是公眾監督的一種,同時也是公眾的一種知情權。網民姜老板說:

「這對於網民來說是知情權,但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表達權、申訴權被剝削,那是一個更嚴重的問題。」

在網民以外,他也以公民身份表達對隱私權的看法:

「如果我做的一些事情,不管好事壞事,我被公佈了,屬實的話,我沒什麼好說,他不算散播我的信息,如果不屬實,我會想辦法找到散發謠言的人。從社會意義上來說,我只想追求信息的,只要別是謠言,別失真就行。所以就這問題,我傾向社會的監督和民意的表達多於隱私的問題。而如果因為這方面的原因遭到法律上的責任的的話,我覺得好在即使是在大陸,大家都比較貪生怕死,但如果真因為這方面的東面受到政治的不公正的待遇和懲罰,大家還挺願意接受的,比如說要是現在被按上一個罪,說你誹謗政府、誹謗公務人員的罪名,大家都覺得挺光榮的,是可以引以為傲的事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