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結陳敏薰 特偵組:行賄不當但無刑責

Facebook

【新唐人2009年5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林長順、陳亦偉台北5日電)特偵組今天追加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夫婦收賄、圖利等罪,涉行賄扁家的前台北101公司董事長陳敏薰則依沒有刑責簽結;法界人士認為這次追加起訴,比首波起訴更具討論性。

特偵組今天追加起訴的範圍,包括陳水扁與吳淑珍在民國93年4月間共同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賂;又於91年至96年間,先後多次收受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政治獻金共3億元。扁、珍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

檢方認為,陳敏薰以願意提供1000萬元政治獻金為藉口,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陳水扁隨及指示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屬於總統職務上的行為,扁家收錢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

  陳敏薰給款扁家的行為,特偵組認為屬「不違背職務行賄」,雖然不當、不法,但貪污治罪條例內沒有相關刑責,所以特偵組將她涉案部分簽結。

  至於辜仲諒的部分,特偵組表示,扁珍向辜仲諒索取3億元,原擬以「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罪認定,但開會討論後,認為這項罪名對「強募」的定義較為嚴謹,才改以圖利罪起訴,辜仲諒因是扁珍圖利的「被害人」,所以在這個部分也沒有問題。

特偵組強調,由於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辜仲諒於同年4月以後給付扁家的款項並未依法收受或申報,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6條規定。

對於特偵組見解,律師李傳侯表示,任命陳敏薰出任大華董座,是財政部長明確的法定權限,特偵組擴張至總統,適法對價上不無疑問;而索款辜仲諒涉圖利罪的認定,能否僅以違背政治獻金法來連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也有很大爭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