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府檔曝光:關於處理進京上訪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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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5月5日訊】(博訊) 編者按:文件的名稱是“關於依法處理進京上訪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思就是進京上訪都是違法,既然進京上訪違法,為什麼北京還設立信訪接待室呢?

來稿者:各位請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信訪局踐踏人權的文件。

難怪南通黑監獄如此倡狂原來有這麼多後臺撐腰,各位網友請看下面的文件:

南通老百姓狀告無門,南通黑監獄屢禁不止,原來有這麼多後臺撐腰,這就是中國江蘇南通,中國這樣一個“法制社會”大膽違反>憲法保護百姓的人權,生命權,財產權,為什麼他們可以隨意的踐踏,中國共產黨是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執政黨,但這些在共產黨領導下的政府,公然違法憲法,對訪民隨意關押,就算犯罪也在所不惜,在中國還是權大於法,這是不爭是事實,百姓的權利可以隨意踐踏,貪官污吏違法,貪贓枉法,他們可以逍遙法外,當今中國公檢法帶頭違法,百姓民不聊生,長此以往國將不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件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 蘇 省 公 安 廳

江 蘇 省 信 訪 局

蘇公通[2008]120號

關於依法處理進京上訪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信訪局: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維護北京社會穩定,有效制止進京上訪違法行為,按照中央聯席會議《關於加強對在京非正常上訪行為依法處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訪人員勸返接回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規定,現就依法處理進京上訪違法行為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信訪人在進京上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黨政組織予以法制教育:

(一)初次進京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上訪的;

(二)組織集體進京上訪,未按規定推選代表進行的;

(三)在京纏訪、鬧訪的;

(四)揚言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上訪滋事的;

(五)在北京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進京上訪的;

(六)信訪事項已按法定程式終結處理,或經司法程式終審判決、裁定,仍執意進京上訪的;

(七)故意放棄信訪事項法定處理常式執意進京上訪的;

(八)故意進京到中央和國家機關反復登記上訪的;

(九)其他進京違法上訪行為,尚不夠治安處罰的。

法制教育以舉辦學習班等形式進行,舉辦法制教育學習班,由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市或縣(市、區)聯席會議審批,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協調。有權處理單位負責做好問題的處理、信訪人思想轉化及停訴息訪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安部門負責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警告,維護學習場所的正常秩序;信訪部門負責宣傳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江蘇省信訪條例》。

二、信訪人在進京上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一)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二)經法制教育和調誡、警告後,又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上訪的;

(三)到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國家指定的接待場所,採取靜坐、散發信訪材料、下跪、呼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展狀紙、舉遺像或者其他過激方式上訪的;

(四)在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五)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公務車輛,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六)在公共道路上靜坐、躺臥、爬行等,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七)攜帶危險物質或者管制器具上訪的;

(八)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

(九)以自傷、自殘、自殺相威脅,製造社會影響的;

(十)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的;

(十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的;

(十二)侮辱、誹謗他人的;

(十三)糾纏、威脅、侮辱、毆打信訪接待和執勤人員的;

(十四)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十五)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十六)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

(十七)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十八)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

(十九)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三、信訪人在進京上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又太輕的,可以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一)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依法應當行政拘留的;

(二)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煽動鬧事的;

(五)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七)實施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

(八)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其他物件。

四、對信訪人給予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一)信訪人在進京上訪過程中,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通過法制學習班進行教育,依法給予調誡、警告或者罰款處罰,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二)信訪人受到調誡、警告或者罰款處罰後,又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三)信訪人受過行政拘留處罰後,又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四)信訪人在進京上訪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的, 可依法直接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依法直接予以勞動教養。

五、進京違法信訪人員的動返接回工作,以省、市進京信訪工作組為主,必要時可以請公安機關協助;依法處理以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為主;人員稽控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黨委、政府為主;解決問題以事發地黨委、政府和有權處理單位為主。

六、處理進京上訪違法行為,應當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明確”的原則,對違法上訪行為的事實認定,在兩名以上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證明,可以定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信訪人在北京違法上訪過程中的現場錄影、照片、錄音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七、對初次進京違法上訪,情節較輕,經教育後表示不再進京上訪的,以及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過程中,信訪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明確表示停訴息訴,並作出書面承諾或者簽訂協定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信訪人事後反悔、繼續進行違法上訪的,應當根據其原有和現行的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信訪事項的責任主體單位必須認真解決進京違法上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承諾的處理意見和救助事項應當兌現。

九、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督、審理進京違法上訪案件,應當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本意見所稱“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是指: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中央和國家領導同志住址、外國駐華使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境外媒體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轉載自《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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