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原:暴政竟然也是民主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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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民權与公平

民主者,是在共性規則下的自由自主權,是人生的基本權利之擁有,是人類永恒的追求。民主的本意是簡單的,也是普世的,但在一些地方卻被人誤導成“民粹”和“亂象”,同時以各初期民主國家的表現來證明這种扭曲的觀點,更放言“民主就會亂”,而無視民主之“亂”正是一种更高層面的互動与平衡,良性的制約与穩定,這些這正是專制者鐵板一塊式的暴政所不能做到的,也是其難以延續持久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暴政根除之后,民主過渡時期的社會狀態難免有失序的時候,但這种“亂”是一种民主規則下的有序整合,而不是戰爭和動亂。

民主經過無數次有意無意的解讀和變异后,已變得有些面目全非了,尤其是被中國一些別有用心者誤導之后,更讓人不知民主到底為何物。為了与現實結合,不妨將之再俗化一些,理解成“民權与公平”,或許更适合中國人的理解和普及。

民權者,國民權利也。國民有了權利,則有了“主權在民”的可能。為達此目的,則必須先講公平,有了公平,則不論何階級,何層面之人,皆處于相同的政治起步線上,也就有了民權的保證。

為何國民必須享有民權?因為:

1、“天下為公”,人人有責。

為天下人者,人人有份也有責分擔天下之事,這是現代國家和現代國民所必須。這樣的制度安排可將國家智慧之潛力發揮到极致,使社會避免僵化,充滿朝气和活力。—-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即此理。

2、避免僵化,矛防錯誤。

為了避免將一國之事托于一人一集團時,因之“万一”存有私心,卻無監督制約机制,而往往使得結果事与愿違,最后讓多數人受損。—-如中國的“文革”,若在此制度下本可及早結束,甚至本不該發生。

3、責任共擔。

出現決策失誤時,有一個責任同擔分散風險的可能,而避免將整体社會責任歸之一人一派,難以承受之重,矛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出現。—-毛氏歷次失誤之責,其一人本無法獨承,卻因制度之故,禍由其出,而責無旁貸非他莫屬,成千古罵名。

這些全包含在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也符合長遠的中國現實需求,只需要我們落實即可,沒必要另生新意。

暴政是民主之敵,也是民主之母

地球人都知道,所有暴政都是自私自利的,它只維護統治机器小集團的利益,而不顧多數平民之得失。如果民主就是代表多數人利益的話,則暴政必然是民主不共戴天的敵人。

所謂“物极必反”,也正是暴政的施暴“之功”,同時也能成為“民主之母”! 說起來有似另類,也正是种种暴政漫山遍野和鋪天蓋地之功,使沉默的大多數國民和無數的改良主義者們一個個都慢慢被拖進到利益受損者的隊伍之中來,成為被暴政欺壓和掠奪的對象,皆可能淪為底層平民、冤民或訪民一族。當暴政走向濫用達到极致之時,也就是民主將要來臨之日,暴政的自取滅亡之時,雖然這种民主或許是以有限暴力的形式得來,但卻是社會變革的必須代价。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明智的君主皇帝在社會出現不和諧時,會進行主動的自我改良,如明治維新者。如此則不但可免被“革命”之憂,同時還能使所有國民与國家一同与世界主流文明進行接軌,進入一個全新的歷史時代。反之被動改良或死守既得利益不放者,為維護一己私利必然加大對异議的打壓和盤剝,必然步入暴政一途,必然使社會矛盾激化并引發政治危机。

天下本無天生的暴政,就是因為掌權者手中的權利沒有受到制約,才可能從一個本來開明的君主皇帝淪為暴君。天下也沒有天生的暴民和刁民,所以出現并失控,原因在于我行我素的暴政,它對權力和利益的貪婪是沒有底限的,它不會因為被欺壓者的不滿而收手,反而會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自義為是“必要的維穩”。雖然說是“打擊少數不法分子”,其實它已將所有人一點點地從遵紀守法者的隊伍之中剝离開了,使暴民、刁民越來越多,他所認為的大多數則越來越少,其眾判親离之時也即不遠。

民主在專制暴政的高壓下有時會處于低潮,但這只是一個過程而非結果。當更多的無辜者被專制打入“敵對勢力”,更多的人為了維護自我的利益而奮起反抗,每一個國民個人對自身權利的爭取形成共性和現象,就成為民主的先導和基礎,就是民主的西風壓倒暴政的東風之時。

從亂到治的過程和代价

“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

暴力不會首先從民主人這里產生,而是為了保衛民主對抗專制而不得不使用暴力,就如同民主國家也要建立軍隊一樣,這只是為了進行自衛和對外保家衛國,為了保證和平之需。 “真亂”也是有可能的,但這個源頭同樣不會出自所有追求民主理念和非暴力人士之手,不會出自得到了人性尊嚴和國民地位的人們之手,而是來自專制者的施暴。

他們在其本不合理的超多利益失去之后的心理扭曲和強力反扑,在于他們不甘心于紅色江山毀于自己手中的末日瘋狂,在于他們不懂得世界民主在潮浩浩蕩蕩無人能擋而欲螳臂擋車的自不量力—-這种亂,有頭有主,天下人得而共誅之便是了。

爭取民主的過程一般不提倡暴力,但也不能懼怕暴力拒絕暴力。此過程難免有些“亂象”和暴力,但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种威懾。在“和平非暴力”手段同樣不能百分百地有保證得到民主時,何必要拒絕百分之一的有限暴力威懾呢?

在暴力面前,在和解失效之后,當以暴力制止暴力,以維護民主,保衛共和,而不是為了專制的和平而失去多數人的民主,是符合法理和人性的。為制止暴政的暴力,所有的“敵對勢力”者們要形成統一的聯盟,達成統一的共識,設定一個民主的細規則,無暴力反扑則和平過渡,有則不惜与之一戰!!

如果民主社會中的這种“亂”也算是“天下大亂”的話,則應當認為是“從大亂到大治”的必須調整過程,就像從一個動作走向另一個動作一樣,它是有連續性和內在的規律性的,是在各方相互尊重,公開,透明,理性的前提之下展開的公平競爭,在共同認可的民主憲政的游戲規則下進行的利益再分配和人群再整合過程。經濟上需要优化,在社會政治上同樣如此。

這點代价是每一個欲求民主者應付出的,也是有能力付出的。

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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