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國人權團體籲廢除未成年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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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4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曹宇帆特拉維夫22日專電)沙烏地阿拉伯「國家人權協會」(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HumanRights)呼籲,應廢除「未滿18歲未成年人可處死刑」的規定。

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與葉門目前仍維持可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處以死刑的法律。

據「阿拉伯新聞報」(Arab News) 報導,沙國國家人權協會表示,他們已要求有關單位修改相關法令,尤其是對不滿18歲者施以死刑的規定,應予以廢除。

報導指出,國家人權協會的訴求與回教教規牴觸,因為回教教規明定,凡因受強暴與謀殺的被害者及其家屬,可要求施暴者賠償、或要求對施暴者處以死刑。

報導說,國家人權協會另提折衷方案,若受害者及其家屬要求對施暴者處以死刑,而施暴者又未滿18歲,應待其成年後再執行死刑,以避免因維護人權而違背回教教規。

國家人權協會還主張,未滿18歲者若被判死刑,應先住進類似少年看護之家的機構,等待他們成年後再行刑。

報導說,除了依據回教教規外,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另外也明定,走私毒品者應判處死刑。

報導引述一名前任吉達市(Jeddah)法官的說法,廢除法律條文中有關未成年涉嫌走私毒品須處以死刑的規定,應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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