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經建會:消費券2009年9月底前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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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亞太電視陳進交黃佩儀臺北採訪報導】行政院為了促進消費,發放消費券的政策,經建會今天上作進一步說明,將消費券使用期限縮短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防偽設計也將特別規劃。下週一行政院將召開臨時會,來擬訂消費券發行條例草案。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消費券的設計將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發放每人3,600元,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到98年9月30日為止﹔攤販、計程車司機都可收,但不能拿去金融體系兌領,必須再做第二度消費,像是購買材料、加油等。消費券的兌領必須有營利事業登記的營業人。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現在券的用法是這樣,也不在限於一定要營業登記的商店,事實上沒有營業登記的商店可以收券,只是收券後不能兌領,他必須再做第二度的消費。」

經建會指出,消費券的發放,不採排富條款,若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可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陳添枝並表示,相關部會將擬訂消費券發行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部份細節包括戶籍資料以哪天為準?外籍配偶能否領取?假如有網路拍賣行為將如何處罰?都將在24日臨時行政院會提出的草案中明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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