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貪官被拘五百天 判無罪僅獲五萬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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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電)中國遼寧一名女開發商于瑾因舉報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被拘押五百零九天後,近日被無罪釋放,但僅獲人民幣五萬元賠償金。

  香港中通社報導,二零零五年五月,于瑾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通緝;當年十月,她被撫順市順城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二零零六年順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于瑾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然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于瑾舉報了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遭到報復所致。

  周銀校是遼寧省撫順市原市委書記,在任職期間單獨或夥同妻子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一百二十多萬元,已被法律機關認定為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于瑾在被含冤羈押了五百零九天後,被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改判無罪。

  據了解,于瑾被無罪釋放從監獄出來時,已經一無所有。她被凍結多年的房產和房產內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賣,其餘則不知所蹤。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評估明細表上,顯示出這是一場徹底的拍賣:枕頭、被子、碟子、飯盒、水壺這樣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價拍賣。其中還有于瑾兒子的一雙輪滑鞋。于瑾的一個發帶,評估總值二元,打六折,賣一點二元。而孩子的課本也沒能留下來。

  對於自己的慘景,于瑾特別不服,以被檢察院錯誤逮捕、錯誤起訴及被法院錯誤判決為由,提出共同賠償申請。

于瑾說,五萬多元的賠償遠遠不能彌補她遭受的損失。而且,于瑾認為,對她作出錯誤逮捕、錯誤起訴和錯誤判決的相關責任人也應該被追責。

  于瑾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檢察、審判及執行工作中,如果故意違反與檢察、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檢察、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都應當承擔違法檢察、審判的責任,「但我沒

有聽說有任何公職人員因錯判我的案子而受到過任何處理,相反,有人卻升職了。」

  該省紀委一位熟知于瑾案情的人士透露,于瑾的遭遇確實與舉報了市委書記有關,「有關司法部門遭到了人為因素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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