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戶籍法 偽變造身分證 刑期最重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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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戶籍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法,增訂提供或使用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張俊雄今天在行政院會表示,偽、變造及冒用身分證者,嚴重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及民眾權益,應增列刑事處罰,以收遏止之效。

現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刑法對使用偽變造身分證者,刑責過輕,難以達到嚇阻犯罪的作用。此次修法,新增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於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偽、變造身分證者,也受相同刑罰。

此外,戶籍法修正草案也增訂,如果將身分證交給他人冒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冒用他人交付或遺失的身分證者,也受相同刑罰。

戶籍法修正草案並刪除請領身分證時,應捺指紋的規定;此外,配合民法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等規定,戶籍法修正草案也做相關修正。

張俊雄指出,人民請領身分證應捺指印並錄存的規定,已於2005年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違反憲法規定,應停止適用。9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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