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第三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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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台灣高等法院30號審理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最后辯結指出,特別費是公款,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新台幣一千多万元特別費;馬英九辯護律師則表示,馬英九無貪污犯意,也無犯行。

公訴檢察官曾俊哲, 王金聰分別在庭上表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但應用于公務所需,不得流于私人用途。

王金聰表示,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應用于公務支出,卻將部分以領据支領的特別費,總額一千多万元,匯入妻子周美青帳戶,用于私人用途,涉嫌施用詐術,涉及貪污。

馬英九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依据法務部及主計處意見,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并非公款,他強調, 從沒有人告知馬英九特別費應用于因公支出,因此,馬英九依行政慣例支領特別費,在主觀上沒有犯意, 客觀上也沒有犯行,不應构成貪污。

宋耀明認為檢察官先推定馬英九犯罪,且創設不存在的法律規范,誘導證人回答問題。

律師宋耀明:“在審判程序中的兩個證人所說的證詞,實際上,我認為對我們都是有利的, 這也是我認為在二審程序當中, 檢方甚至試圖把它當作不利證据,事實上證人到庭說的對我們都是有利的證詞。”

今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以馬英九"沒有犯意",以及特別費是對首長"實質補貼"的理由,判決馬英九無罪。

馬英九:“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 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我對于我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我對法院的公正也有期待”

本案二審辯論終結后,合議庭將在十二月二十八號上午十點宣判。

新唐人亞太電視 鐘尚倫 陳政祥 林洪 台灣台北采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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