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中共且活動異常」 中配定居台灣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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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6月01日訊】一名嫁到台灣的中國大陸曹姓女子,試圖申請定居台灣,但其申請近日再被駁回。台灣內政部發現該女曾在中共黨政軍單位工作,而且疑有異常的涉中活動,因此不予許可定居,3年內不得再申請。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日趨緊張,台灣嚴防中共以各種方式滲透和統戰。因此,來自中國的配偶若想在台定居,也面臨更嚴格的審查。

根據台灣行政院公布的訴願決定書,曹女2015年2月獲准來台居留,並取得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她又於去年8月申請定居台灣,但內政部審查後,決議不予許可。

內政部查出,她曾任職河南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因此,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不予許可曹女申請在台定居。

對此,曹女辯稱,早在結婚時的入境審查階段,就已對上述工作情事據實以告,並稱,本案職務只是「學校畢業時所分配」,工作內容僅為跑腿、購買辦公用品之打雜工作,之後也順利取得來台居留證。

曹女還認為,本案職務不屬於陸委會2004年3月1日列示的大陸地區機關(構)或團體;因此表示,除非內政部可證明,她過去任職的機構,具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情形,否則不應阻擋其定居權。

曹女稱,其在台灣育有一子,如不予許可定居,恐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

不過,內政部表示,經復詢陸委會,確認「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是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之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則是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轄下之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定居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並無違法。

台灣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則指出,依曹女當年申請依親居留時自行填寫資料,她1991年至1996年間在「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辦公室擔任專員,2001年至2006年間於「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擔任主任。

訴願會認定,曹女曾任職務屬中共黨政軍單位「相當明確」,且她在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相關經歷;另外,相關單位也認為她「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因此將其註記為「遇案嚴審」對象,原處分並無不妥。

行政院最後決定,駁回曹女的訴願,維持原處分。

(責任編輯: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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