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美國警察過度執法並非「系統性的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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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間組織「警察暴力地圖」(mapping police violence)在其網站上顯示,從2013年至2019年,美國每年都有1100人左右因警察暴力致死,其中黑人占24%(黑人人口占全美國人口的13%);而在99%的案例中,涉事警察都沒有受到犯罪刑罰。

單看這些統計數據,有人或許會得出美國的黑人受到系統性歧視的結論。但問題是,為什麼絕大多數涉事警察沒受到法律制裁呢?是誰判決這些殺死黑人的警察無罪?

答案是,陪審團。在美國,這類案子通常是由陪審團判決有罪無罪。

為什麼陪審團會作出無罪判決?

我們知道,在美國,一方面,法律嚴格禁止警察隨便開槍,對警察在執法時使用暴力的程度有很嚴格的規定;另一方面,由於警察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法律又同意,為了制服對方的抗拒,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暴力,在危急情況下,警察可以開槍。在這裡,法律只能給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那又離不開執勤警察自己的主觀判斷。於是就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執勤的警察為了使對方無法抗拒,採取了很高強度的暴力,但實際上是不必要的,是過度的;有的執勤的警察,自己認為遭遇到了嚴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因此開了槍,但實際上這種危險並不存在,可是槍已經開了,而且造成了無辜者的傷亡。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有的警察就是故意使用過度的暴力,或者是明知情況並不那麼危險,卻向對方開搶。

在法庭上,涉事警察往往是這樣替自己辯護的。他們強調,在當時的情境下,他們以為對方還有很大的抗拒能力,所以使用了很高強度的暴力。在警察開槍致死的案子中,他們則強調,當時的他們以為自己遭遇到嚴重的危險,因此開了槍。接下來,就看陪審員們如何評判了。如果陪審員們接受了他們的說法,設身處地,換位思考,覺得在那種情況下,警察確實有理由那麼想那麼做,於是陪審團就判決涉事警察無罪。如果陪審員們不接受涉事警察的說法,就會判決有罪。假如說在以往的絕大多數案件中,涉事警察都被判決無罪,那無非是陪審員們接受了涉事警察方面的說法而已。再加上寧縱毋枉的原則,當陪審員們認為他們並不能確認對方有罪,也會作出無罪判決。

那麼,陪審團是否有種族偏見,從而做出了錯誤判決呢?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不過這種可能性相當小。因為12名陪審員是由公民中隨機遴選,由法官、辯護律師和檢控官共同協商決定的,而且陪審團只有達成一致才能做出判決,哪怕只有一個人持異議都不行。要說這12名隨機選出的並得到受害者一方認可的陪審員,個個都歧視黑人,偏袒白人警察,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確實是相當小的。

平心而論,在種族關係非常複雜的地方,採取陪審團制,可以說是迄今為止人類能想像得到的最好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帶有種族歧視的判決依然有可能發生,但是要說有「系統性的種族歧視」,我認為就不可能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北京之春/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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