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陸刑訴法致強迫失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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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17日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永然撰文指出,大陸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恐造成「秘密拘留」的例外情形被濫用,人民「被強迫失蹤」恐因此合法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永然,在海峽交流基金會最新一期「交流」雜誌發表「從人權角度解讀大陸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一文。

文中指出,中國大陸於1979年間制定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3月共修正了110條條文。刑訴法與追訴犯罪、保障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素有「小憲法」之稱;大陸這次修法有關「異地監視」與「秘密拘留」條款,相關規定仍與人權保障抵觸。

「秘密拘留」部分,新修正的刑訴法第83條及第91條規定「拘留」及「逮捕」被拘留人及被逮捕人後,須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第83條第2款卻規定,若「無法通知」或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而可能有礙偵查」得例外不受限制,偵查機關得在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的情形下,秘密執行拘留。

他認為,前述規定「將人民被偵查機關『強迫失蹤』的侵害合法化」;也因「無法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概念並不明確,導致偵查機關可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造成「秘密拘留」濫用。

李永然指出,陸方必須告知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被拘留及羈押的地點、由何機關辦案等,才可能落實人權保障,杜絕人民被國家機關「強迫失蹤」的問題。

他並指出,若台灣人民在大陸涉刑事司法程序,大陸應落實兩岸投保協議,才不會侵害台灣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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