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女落海溺斃 男子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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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0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8日電)曾姓男子與在舞廳工作的黃姓女友人發生爭執,趁她酒醉之際推落高雄興達港溺斃,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他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被告於民國97年底在舞廳認識被害人後,多次以每小時新台幣1000元代價約她外出,但被害人發現被告每次約她在海邊等暗處見面,被告都會對她摟抱而感到厭煩,雙方並多次發生口角。

判決書表示,被害人多次拒絕被告的邀約,但迫於生計,於99年5月12日晚上答應與被告外出,被載往高雄興達港區後,被告不滿被害人逕自喝酒冷落他,且頻頻用電話與多位友人相約,讓他醋勁大發,雙方發生口角,被告趁被害人陷於酒醉之際,將她推入海中溺斃。

判決書說,被告見被害人死亡後,將屍體撈上岸,並假造2人隨著小貨車落海、倉促逃生,再通報警消有人落海,待警消抵達現場處理時,被告坦承犯案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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