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死 高檢:陳肇敏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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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軍官在江國慶案被控涉及不當取供,因逾追訴期獲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今天發回北檢續查,並認為陳肇敏對江國慶遭違法取供、進而被槍決,客觀上能夠預見。

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間發生女童遭性侵殺害案,當時被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於86年遭軍方槍決。台北地檢署5月間偵結,依強姦殺人罪起訴另一士兵許榮洲,並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但被害人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檢方不起訴處分。

這9名軍官包括陳肇敏及案發當時的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空軍總司令部反情報隊參謀官柯仲慶、鄧震環、空軍松山指揮部保防官李書強、何祖耀、李植仁。

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濫權追訴的部分依職權送請再議;告訴人、江國慶母親王彩蓮也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長審酌後,認為原檢察官偵查尚未完備,再議有理由,發回北檢續行偵查。

高檢署指出,有追訴犯罪職權的曹嘉生、黃瑞鵬與不具追訴犯罪職務的陳肇敏、趙台生、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等人,對於江國慶以執行禁閉處分替代羈押,涉嫌私行拘禁,江國慶在違法取供的情況下自白犯罪。陳肇敏等人對江國慶最終執行槍決的結果,客觀上能夠預見。

高檢署表示,原檢察官並未審酌曹嘉生、黃瑞鵬是否適用刑法第125條第2項濫權追訴致死罪,也未審酌陳肇敏、趙台生、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是否適用刑法第302條第2項私行拘禁致死罪。這些較重的罪名如果成立,陳肇敏等人的追訴權時效則尚未完成,仍得追訴。

高檢署說,刑法的殺人罪,包括積極行為殺人及消極行為殺人。陳肇敏等人對江國慶所作的禁閉處分,取得江的自白,讓江被判處死刑並執行,他們是否適用刑法第15條「殺人罪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檢察官也應一併注意。

至於何祖耀、李植仁部分。高檢署表示,由於何祖耀是現役軍人,普通法院沒有無審判權,且李植仁已死亡,原檢察官就此部分不起訴處分,並無不合,且王彩蓮並未對2人聲請再議,所以2人的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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