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7月27日訊】中共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公布新規,將中國居民把資產裝入離岸信託時產生的所得、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及信託終止後的清算收益納入徵稅範圍,相關所得適用20%稅率。部分已設立離岸信託的個人還需申報繳納此前未繳稅款。分析認為,面對地方財政赤字窟窿,中共盯上富裕階層長期用於資產隔離與財富傳承的海外架構,直接納入追查範圍。
中共財政部、稅務總局7月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所稱的離岸信託,是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有信託功能的其它境外法律安排。中國居民個人將財產轉入離岸信託,或通過離岸信託取得的收益,均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中國銀行業基金管理人士馮明(化名)近日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中共這次公布新規沒有大張旗鼓,也沒有找專家分析,更不見討論。這次是對富裕階層財富的終身綁定,只要你在海外有錢,就要交稅。它現在先讓你自查財產出處,如果沒有合理解釋,接下來就是處罰,罰款可能超過規定的20%。」
離岸信託三個環節均被納入稅網
根據新規,大陸居民個人把股權、股票、房地產及其它資產裝入離岸信託時,財產公允價值高於取得成本的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信託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及財產轉讓收益,也須分別按照相關所得項目申報,其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均適用20%稅率。信託終止後,離岸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同樣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離岸信託通常設立在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司法管轄區。中國富裕家庭將企業股權、金融資產及其它財產轉入信託後,由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管理,並向指定受益人分配。這類安排可用於隔離個人與企業資產。
交通銀行個人資產管理顧問郭方(化名)向記者表示,中共此次低調推出離岸信託徵稅政策,主要針對中國富裕階層的核心資產安排:「這是把離岸信託從設立、存續到終止的全部環節納入稅網。目前資產超過千萬元、在海外持有資產的中國人約有200萬人。過去幾十年,他們通過海外信託把錢存在境外,相關收益不用交稅。」
郭方表示,中共當局要求相關納稅人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此前應繳未繳的相關稅款。如果隱瞞,就不只是繳納20%的稅款,還可能面臨補稅和滯納金;如果涉及贓款,還可能被起訴。
香港保險或成下一徵稅目標
此次新規未將一般銀行、保險、證券和基金產品直接列為離岸信託。公告明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屬於此次公告界定的離岸信託。
平安保險公司保險顧問劉濤表示:「國內富人幾年前在香港保險公司購買的大額儲蓄分紅保單,內地稅務部門目前還沒有正式徵稅。我聽說,年底前境外儲蓄分紅保單也可能被要求納稅。2016年是內地富人在香港大額購買儲蓄分紅保單較多的時期,2016年購買的10年期保單今年陸續到期。稅務局看到保單開始分配紅利,就可能要求徵稅。這也屬於一種投資,可能會與信託基金一併納入徵稅範圍。」
舊信託未繳稅款須90日內申報
中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政策解釋顯示,離岸信託設立環節的未繳稅款原則上追繳3年;涉及金額較大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延長追繳期限。
對於2025年及以前年度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尚未申報的收益,新規要求一次性合併計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稅。納稅人須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申報,期限內繳稅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稅務部門可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屬於偷逃稅的,還可處以罰款。
新規還把稅務管轄權與中國境內企業、境內財產及個人經常居住地掛鉤。裝入離岸信託的財產涉及中國境內主要生產經營企業的,由該企業註冊地稅務部門管理;沒有相關境內生產經營企業的,則由納稅人境內財產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部門管理。
劉濤認為,中共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之時,稅務部門近年擴大對境外收入的徵管範圍。離岸信託新規把徵稅範圍進一步延伸至富裕家庭用於資產隔離和代際傳承的財富架構。
他說,離岸信託並非終點,香港保險及其它境外投資產品產生的收益,今後也可能進入稅務部門的追查範圍。
原標題:中共向富人下手 對離岸信託追稅20%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岳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