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7月22日訊】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法院公布一起「儲戶有折、銀行無帳」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引發關注。一儲戶持1999年的老存摺,存摺餘額35900元,到銀行取錢時卻被銀行告知「查無此帳」,系統無記錄。最終銀行敗訴,被要求支付剩餘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據公開的判決書顯示,河南省民權縣儲戶李某於1999年5月10日在某銀行民權支行處開設帳戶,帳號8888,並開始在該帳戶存取現金。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從該帳戶中取款800元,帳戶餘額顯示為3.59萬元。
此後,李某再次去該銀行網點辦理支取業務,遭銀行拒絕,李某多次向某銀行民權支行工作人員催要存款,工作人員胡某陸續向李某支付了1.8萬元,剩餘1.79萬元一直沒有支付。
20年後,李某將銀行告上法院,請求判決銀行返還存款1.79萬元及利息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河南省民權縣法院於2026年2月3日立案,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某銀行民權支行辯稱,經過在該行系統內查找,沒有找到該存款記錄,存款憑證的保存時間是15年,這麼長時間內,李某沒有主張過該款項,這筆錢在當時也不是個小數,且該行系統上線已經經歷過三次系統更新。該銀行稱,不排除李某存款後來通過掛失進行支取。
河南省民權縣法院認為,李某與某銀行民權支行之間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案涉帳戶存在餘額情況下,銀行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存款及其利息,而銀行辯稱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後來通過掛失進行支取,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後,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現某銀行民權支行僅以「系統內查無記錄」為由抗辯,但銀行內部系統數據遷移、保存不完整等風險屬於其經營及管理風險,不應由儲戶承擔。某銀行民權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該筆款項,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網友紛紛詢問,「什麼銀行?」「直接說是什麼銀行」、「這是什麼銀行」。
還有網友批評,「千方百計想留下,有本事去告,贏了大不了給你它欠你的錢,它一句話哎呀系統裡沒數據,就想給你黑了;等你欠它的錢,但凡帳戶裡有一分錢,都給你划走。誰給銀行這種無賴的特權?」「打贏官司也只是拿回本屬於儲戶的存款。銀行無絲毫損失。儲戶付出的長期的時間和精力去取回自己本應該有的東西,浪費大量的精力,沒有任何補償」。
(責任編輯:王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