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中共河北省泊頭市法院作出的(2012)泊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農民王小東被以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三年。從判決書看,他的「罪行」是什麼?刻錄了100張《2012新唐人晚會》光盤,家中存有神韻演出海報和光盤封面,並被指控在明慧網上發表了兩篇文章。
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會是什麼結果?
在美國,明慧網是一個合法運營的新聞網站,任何人向其投稿、發表文章,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絕對保護,這是最基本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神韻藝術團每年在林肯中心、肯尼迪藝術中心等世界頂級劇院演出數百場;新唐人電視台是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監管下正常運營的電視媒體。製作、複製、贈送這些光盤,與複製一張音樂會DVD送給朋友沒有任何區別,完全是合法的。
一模一樣的行為,在太平洋此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彼岸卻換來三年鐵窗。問題出在哪裡?是出在行為本身,還是出在審判行為的那套體制?
用中國自己的法律衡量,這個判決就站不住腳。不必援引國際公約,只需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這份判決書就已經千瘡百孔。
第一,憲法白紙黑字保障這些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並明文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小東信仰法輪功、撰寫文章、製作反映自己信仰的音像資料,正是在行使這兩條憲法權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與之牴觸——這句話同樣寫在憲法序言和第五條裡。
第二,罪刑法定原則被公然踐踏。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翻遍全部中國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未通過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製作、持有法輪功資料是犯罪。所謂「邪教」的定性,來源不過是當年的政治表態和部門文件,而根據《立法法》,認定犯罪與刑罰只能由法律規定。以不存在的法律依據定罪,恰恰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破壞。
第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了哪部法律? 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此罪,起碼要回答:被告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條法規的實施?通讀這份六頁判決書,從指控到判決,自始至終沒有指出王小東的行為妨礙了任何一部法律的實施。一個農民在自己家裡刻光盤,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判決書答不出來,因為根本就答不出來。
第四,連「非法出版物」的說法都早已失效。 2011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明令廢止了1999年查禁法輪功類出版物的相關通知。也就是說,即使按照行政規章的層面,到王小東被捕的2012年,法輪功書籍、資料在中國也不再屬於被查禁的出版物。判決書卻仍將30本法輪功書籍、掛圖、掛曆統統列為「違禁品」予以沒收——依據何在?
第五,判決書暴露了辦案的荒唐。
那些被當作「罪證」的物品還有:2000張沒有任何文字的空白紅紙條;9800張神韻晚會封面、200張神韻海報,這些也能成為犯罪證據,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第六,公民合法財產被順手沒收。 辦案機關扣押了王小東17,800元現金,判決書未認定這些錢與任何「犯罪」有關,卻一併處理,明顯是違法。
到底是誰在犯罪?
把這個案子擺在天平上:一邊,是一個供養著七十八歲老母和七歲幼子的農民,因為信仰「真、善、忍」,在自己家中刻錄了100張演出光盤;另一邊,是無視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違反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的中共公檢法機關,拿著零證據的指控起訴,將空白紙條列為罪證,把公民合法財產順手沒收,最終判人三年徒刑。
憲法第五條寫著:「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如果這句話算數,那麼本案中真正應當被追究的,恰恰是那些以執法之名踐踏法律的人。破壞中國法律實施的,正是發動這場對信仰者迫害的中共——它讓憲法條文形同廢紙,讓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淪為擺設,讓「依法治國」四個字在每一份這樣的判決書面前無地自容。
同一個行為,在尊重法治的國家是權利,在這裡是罪行。這不是王小東的悲劇證明了他有罪,而是這份判決書本身,為歷史留下了一份迫害的自供狀。到底是誰在犯罪?判決書的每一頁,都已寫下答案。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