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生向中共人大等21單位控告 指天津司法機關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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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7年03月08日訊】古人講: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麼如果是執法犯法又該當如何呢?

3月7日,北京著名維權律師余文生對天津四個執法機關進行控告,控告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檢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公安局、天津第二看守所等單位的執法犯法。目前,余律師已經將控告函寄往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等21個單位。

附余文生律師的控告函全文:

王全璋律師的辯護人余文生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等21個單位郵寄《王全璋案控告函》控告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王全璋案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政達路2號CRD銀座712室,電話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3、天津市公安局

4、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相對人:王全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現羈押於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控告事項: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責任

事實和理由:

王全璋系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2015年8月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抓捕,後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6個月。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了王全璋,羈押於天津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8月7日移送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經兩次退補,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將王全璋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

控告人余文生是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2015年11月經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的委託成為王全璋的辯護人。2015年11月到2016年8月,余文生先後十餘次來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會見王全璋,均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以《刑事訴訟法》37條第3款的規定,以王全璋案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而拒絕余文生會見王全璋的要求。

2016年8月7日王全璋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控告人余文生之後來到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要求閱王全璋的案卷。被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王全璋聲明「不要任何律師為他辯護」為由而拒絕控告人余文生及王全璋的另一辯護人程海律師閱卷,拒絕余文生、程海查看王全璋的聲明,拒絕接收余文生、程海為王全璋辯護的辯護手續。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則以必須經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同意才可以會見王全璋為由,而拒絕余文生、程海的會見要求。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行為嚴重違法《刑事訴訟法》37條第1和第2款、38條的規定。

王全璋案退補偵查期間,天津市公安局拒絕承認余文生、程海的辯護人身份,拒絕接收余文生、程海的會見申請。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也拒絕余文生、程海會見王全璋。天津市公安局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32、33、36、37條的規定。

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將王全璋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余文生、程海來到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要求遞交辯護手續及要求閱王全璋的案卷,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卻拒絕余文生、程海遞交辯護手續及閱卷要求。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又以王全璋在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有一個「不要律師」的聲明為由拒絕余文生、程海會見王全璋。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32條、38條的規定,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2、37條的規定。

王全璋被羈押已經近19個月,始終未見到律師,王全璋各項權利難以保證。控告人有理由質疑王全璋遭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受了酷刑。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維護王全璋的合法權利,為了維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利,控告人余文生特請求此致之各機關依法追究以上各被控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的違法犯罪的之責任。

此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天津市政府、公安部、監察部、天津市監察局、最高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最高法院、天津市高級法院

抄送

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北京市石景山區司法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天津市律師協會、北京市石景山區律師協會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3月7日



余文生律師控告天津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故意叼阻律師會見當事人。(知情者提供)




余文生律師寄出對天津司法機關的控告函。(知情者提供)




余文生律師控告天津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故意叼阻律師會見當事人。(知情者提供)




余文生律師控告天津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故意叼阻律師會見當事人。(知情者提供)




余文生律師控告天津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故意叼阻律師會見當事人。(知情者提供)

(責任編輯: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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