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三:聯邦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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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際法原則、普遍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國際條約在國內的效權力問題上,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有兩類,即國際法優先原則或國內法優先原則。

我傾向於國際法優先原則,這也是目前國際上較通行的做法,有些國家直接規定了國際法的內國直接適用原則。也有些國家採用的是國內法優先原則,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極大地縮減了內國法律於國際法律的借鑒概率,並且這一原則下實踐中的執行程序頗為繁瑣,所有對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的簽訂、加入生效前,均須得由憲法法院進行裁定,只有國際條約、協定等不與內國法相衝突才得簽訂或加入。實踐中頗不有利於擴大主權國的於法律領域的國際交往以及普遍的人權保護。

十一、聯邦式自治下,國家權力結構由兩極構成。即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保障下的地方自治權;實際上即是聯邦中央政府權力與自治權力。而國家及地方自治權力內化結構形式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

聯邦式自治國域內的權力存在形態實為三種,即聯邦政府權力、屬於國家體系的自治地方權力、不屬於國家體系的自治地方權力。從總的權力生態上劃分,聯邦式自治共和國即隻分為聯邦中央政府及聯邦政府以外的自治單位。

這種權力塊狀劃分形態就決定著聯邦國家的行政區劃。目前世界上聯邦制國家對國土的治理實際上由自治單位實施,中央政府並不具體實施實質性的國土治理,隻擔負一種概念性治理,諸如國防、外交,總的內外經濟治理原則等。國家全境範圍的國土均權轄於規模不一的自治單位。所有國土均在前述的自治單位權轄下。每個聯邦制國家都得辟一塊特區以資為中央政府所在地。由是,則聯邦制國家國土自治單位一般區劃為屬於國家權力體系的自治省、自治縣、自治城市、首都特區以及不屬於國家權力體系的鄉鎮、村、社區自治單位。即未來中國行政區劃為:自治省、自治縣、自治城市和不屬於國家體系的鄉鎮、村、社區自治單位,以及首都特區。

中共恐怖組織控制下的中國,從其偽憲法上看,其行政區劃為四實三虛,即中央、省、縣、鄉四實;地區行政公署、過去的區公所及街道辦事處三虛。但現實執行中中共不愧為一犯罪黑幫。一直以來,它的「四實」以外還在許多省轄下存在一個叫「自治州」的行政區劃,在那些地區,它行政區劃實際上是存在「五實」而非「四實」。

中共後來又一窩蜂興起一輪迄今未能止竭的設立「地級市」運動。具說當下中國已有六百多個「地級市」,大量無節制地圈地,大規模創造貪腐概率是「地級市」蜂起的最大動力。而另一方面,一個縣級行政單位,驟間擢升為「地級市」,所有的貪官污吏之行政級別、待遇整體性地坐地飆升。只有神話中才能實現的「美好」,被群貪們一番窮折騰後便能實現,海量的民脂民膏就在這樣的「地級市」崛起裡被沒入群貪們的私囊。

實際上,行政區劃是傳統說法的沿革。在聯邦制國家,被區劃的實際上是自治單位。所有的自治單位在其權轄範圍內都獨立地行使自治權,行政上概無隸屬關係。以聯邦中央政府為例,無論是一個自治省,還是一個自治村,在行政上它都不是它們的上級領導單位,無權插手純屬地方自治許可權範圍內的事。

在聯邦制國家,便是總統,也無權對一個自治村的自治事務指手劃腳,更無權以「領導同志」的身份腆臉挺肚「視察工作」、「檢查指導工作」,這在現實的政治文明國家裡,那是愚人群裡的愚蠢笑話,什麼「溫家寶同志到石家莊指導掃雪工作」,什麼「總理親臨一線指導抗旱工作」,直令人發嘔至飯噴。於掃雪事,溫家寶可比一個街道的老漢更內行?實在是不知羞恥的可以。對於人類現代普世的政治文明形態,絕大多數被奴役及仍甘被奴役的臣民是與他們的「領導同志」一樣的全然無知。

他們每看到民主國家總統、總理乘直升機在災區觀看災情的畫面便幸福外加激動至不能自持,認為外國領導人不會親民,要是在我們國家「領導同志」早就跑到第一線去慰問災民去了,「社會主義就是好」便也是當然的事實了。

他們不知道,如果災區地方長官沒有提出請求,或對總統或總理赴災區的請求沒有被同意,總統或總理跑至災區「視察」、「指導救災」那是屬於越權,屬於違法行為,地方長官會感到自己的能力被懷疑,感到自己的尊嚴被冒犯,他可以向總統或總理提出抗議、重者可以提起訴訟,因為這就是民主政治下分權的規矩。國民在這方面觀念的改變尚得時日。

另一個簡單常識是:大災之際,總統或總理趕到災區對救災工作並無益處,災區地方大量的行政力量得被配置於對他們的安全保衛方面,對救災的實際工作是一種嚴重的擾攘,是一種反人之常理的行為。

附: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下載。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標題為編者所加。)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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