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610翌日法規遭廢 公安錯案終身追責

Facebook

【新唐人2016年03月07日訊】在中國大陸1999年6月11號開始實施的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日前被北京當局廢止,同時開始執行新規定。新舊規定有甚麼區別?在1999年6月11號以後,警察在哪些事情上最容易犯錯,執行上級命令而犯下的錯誤,在新規定中又是否可以不追究?一起來了解。

從3月1號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同一天,1999年6月11號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廢止。

99年6月11號的前一天,也就是6月10號,正是「610」辦公室成立的日子,「610」是一個專門用來迫害法輪功的類似德國蓋世太保式的機構,有權力調動和指揮包括公、檢、法、司以及財政在內的中共一切職能部門。

據《法輪大法明慧網》報導,自從「610」辦公室成立後,以「真善忍」作為正常生活行為準則的法輪功學員,開始失去安寧。近17年來法輪功學員普遍遭到騷擾、洗腦、關押和酷刑。

到目前為止,有名有姓有地址核實的,又能突破網路封鎖傳往《明慧網》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有3936人。更多的因為失蹤等其他原因無法統計。

如今公安部新規實行舊規廢止,6月11號這個時間點,也引起關注。

旅美時政評論員藍述:「99年6月11號以後,基本上就是一直在執行對法輪功的鎮壓,這個時間絕對不是一個巧合,它反映了中共高層已經清楚的了解整個國際社會,都在對過去十幾年裡鎮壓法輪功的過程中,中共的執法系統所犯下的嚴酷的,比如像活摘器官等一系列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所造成的國際影響。」

從《法輪大法明慧網》的報導來看,不少法輪功學員被公安帶走時,公安的依據就是:「執行上級命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99年6月11號的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在新規定中卻沒有出現。

訴江第一人朱柯明:「當時警察抓我的時候,我就問他,你憑甚麼抓我,你的證件呢,你的文件呢,他甚麼都沒有,他就說事後會補發,我說那你為甚麼要抓我呢,他只說我們是執行命令。從外面的院子跳到我們別墅裡來,把東西都抄走了,把我和王傑抓走了,沒穿制服也沒有搜查證逮捕證,也沒有任何說辭和文件。」

朱柯明表示,自己當時是按照中共的法律來控告江澤民,卻被喊著「依法治國」的中共非法關押5年,同時被抓的法輪功學員王傑被迫害致死。朱柯明希望,公安部的新規定,不要再成為矇蔽國際社會的遮羞布。

此外新規定還增加了對造成錯案的警察實行終身追究的條款。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藍述:「在過去十幾年裡,最大的受到打壓的團體就是法輪功,很多學員甚至被活體摘除器官,特別在目前整個國際社會都在關注活摘器官,進行活摘器官調查的大背景之下,北京的新領導人,應該在這個法律公布之後,去執行這個法律,做到這些事情。」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還是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也就是說,還是屬於「自糾自查」。

大陸律師張讚寧:「追究制也存在一個執行的問題。公檢法系統往往都是同病相憐的,往往都相互包庇,包括鑑定機構都是網開一面的。」

大陸律師張讚寧表示,他現在手上就有好幾起刑訊逼供致死的案例,鑑定機構都是避開外傷不談,把死亡原因歸給招供人。

採訪編輯/劉惠 /蕭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