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飛駿:民主國家要「自由」但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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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在武漢中山公園聽到一老漢慷慨激昂:美國佬總是指責我國沒有自由,對我國人權說三道四,真是豈有此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人人要自由想幹啥就幹啥,社會不就立馬亂套了,那還成其為一個國家嗎?說人家的話不腰疼,奧巴馬能給我強暴他老婆的自由嗎?

在這個老漢心目中,「自由」就是「想幹啥就幹啥?」

不僅是這個老漢,很多中華大國民都是這麼理解「自由」的。

美國是一個崇尚自由尊重人權的國家,但去過美國的中國人都知道:美國人特好「排隊」,幹什麼事都習慣排隊。不但上公交排隊,連去生意旺的餐館吃飯也好玩「排隊把戲」。

「不為君王唱讚歌、只為蒼生說人話」的柏楊老先生第一次去美國,前往銀行取錢,看到十來個人在櫃檯前稀稀鬆松地排了一個長隊,就大喜過望,輕輕鬆鬆「插隊」到第一位去了。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民主前台灣」,就算排隊也是人挨人前胸貼後背,你想插隊可沒那麼容易。

美國這個「自由至上」的國家,為何給中國遊客的感受「一點也不亂」呢?公共場所很難看到任何中國式爭奪擠占,人與人之間彬彬有禮禮讓三先,個個都如孔夫子再世。

你要想在美國公共場所聽到中國式罵街吵架,那可比當宇航員的概率還低。

當然中國遊客也能偶爾在美國公共場所聽到中國式大聲喧嘩,但那絕對是中國人!絕不會是美國白人!連黑人也不是。

美國人真的很守「秩序」!事事講禮讓,處處守「規則」。

但美國人對「自由」的崇尚較真卻是中國人至死都難以理解的。

美國《權利法案》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美國人把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當成公民第一權利列入憲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有影響案件,半數以上都是關於維護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

可見美國人對「自由」認真到何種程度。

可美國人理解的「自由」與中國人想像的「自由」完全是兩碼事,不是想幹啥就幹啥。

美國人心目中的「自由」主要有兩層涵義:一是防範政府濫用權力;二是一個人的自由有「邊界」——不能侵害到他人的「自由權利」。

比如一對夫妻在自己的私人場所有「性浪漫」的自由,但你不能在公共場所玩「性開放」,因為那樣做侵犯了他人的自由。

美國曾經有這麼一個官司:一個白人公寓搬來了一對黑人夫妻。兩人晚上的房事有點誇張,叫聲影響到樓上鄰居一個白人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白人在勸告無效後就把黑人夫妻告上法庭。最後白人勝訴。法官的判決理由是:你的家庭雖然是你的私人場所,但你的言行不能對他人私人空間造成不利影響。當你有鄰居時,你沒有在自家放火或高聲喊叫的自由。

美國的「個人主義」也是這樣的,不是中國人理解的「自私自利」;而是處處「尊重他人的正當權益」。所以多數美國人性格豁達樂善好施以助人為時尚。倡導「集體主義」的專制國家則奉行「他人就是我的地獄」!信仰「人不為己天殊地滅」!

因為「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權利」,美國人必須處處守「規則」,否則就會吃官司,就會賠錢坐大牢。

說得通俗一點:美國人只有干正事的自由,沒有幹壞事的自由!

專制國家剛好相反:國民的自由權利被官府粗暴剝奪。官府可隨意侵害公民個人的言論、信仰自由,連舉個牌靜個座都被打為「敵對勢力」強加個「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更不用說遊行示威了。至於貪官惡警強闖私人空間搜查玩強拆,公民連個正當自衛權也沒有。

不但官府可隨意侵害公民的自由權利;有官僚背景的強勢公民也可侵害弱勢公民的自由權利不被追責。光天化日之下流氓闖入良民家中玩打砸搶,主人也只有忍氣吞聲的份。如果良民正當防衛傷害到流氓暴徒,絕大多數都會被官府判刑。

上月接到一個甘肅網民的申訴:三個暴徒砸開他兒子租屋的房門對他大打出手。兒子為保命隨手拿起一把菜刀自衛,情急之下刺死了行兇的首犯。這在國外屬響噹噹的正當防衛屁事也沒有,可他大學剛畢業不久的兒子卻被當地法庭判了無期徒刑!

與正當自由權利被剝奪罄盡相對應,公民不守規則也沒相應的追責。不但插隊擠公交沒人控告你告了也白告法庭不會受理;你在家把高音喇叭開到極頂,鄰居除了好言相勸外也一樣投訴無門……

所以專制國家的公民最不守「規則」!

因為正當自由權利被剝奪又不守規則,專制社會欺善怕惡,流氓黑惡勢力很容易做大做強。整個社會陷入人人自危個個趨惡的無序狀態,自衛無術又哭告無門。

所以專制國家是一個「人人互害」獎惡懲善的無序社會!

專制國家公民沒有干正事的自由;但有幹壞事的自由!

如果你是一個正常人,你是要專制還是要民主?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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