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劍:兩個回合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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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九時,遼寧省阜新市阜蒙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吳俊和、李峰、王亮進行非法庭審。三名法輪功學員是被戴著手銬腳鐐帶上法庭的。對此,律師指出,三名被告目前還不是犯人,要求審判長把他們的戒具拿掉。在場的法警插嘴說:「你敢保證他們不自殘嗎?」律師看了這名不知深淺的警察一眼,嚴肅闡明:法警沒有這個權力,這個應由審判長來決定。審判長回答:不予准許。另一位律師回應道:「拿出你的法律依據來。」審判長尷尬無語。

兩位辯護律師依法為法輪功學員爭取權利,令人刮目相看。插嘴的法官明顯是在胡攪蠻纏,按照他的邏輯,應該給全國人民都戴上手銬腳鐐,不然的話人就要自殘。法警為什麼在法庭上還敢如此在執法犯法的情況插嘴?一個是張狂,另一個就是想靠耍無賴來製造恐怖氣氛。

律師一句「法警沒有這個權力」讓法警討了個沒趣。另一個律師的一句緊逼「拿出你的法律依據來」,讓非法堅持的審判長尷尬萬分,只得說:把他們的手銬放在前面。

審判還沒開始,關於法輪功學員是否應去除戒具的較量中,非法審判的一方處於下風。

沒等審判長接著往下說,第二回合的較量又默默的展開。律師當庭朗讀相關的法律條文,然後指出:公訴人是共產黨員,審判長是共產黨員,審判員、陪審員都是共產黨員,也就是無神論者,而被告的三名法輪功學員均是有神論者,信仰上面是衝突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31條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對他們進行庭審,會對他們造成利益傷害,這是第一個理由;第二個理由是,這個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實質是一起天大的案子,所以在阜蒙縣這樣一個最基層的法庭進行庭審是不應該的,起碼要在高法才行。因此,申請公訴人迴避,審判長及審判員、陪審員全部迴避。

律師的要求,法律依據準確,理由論述充足。是啊,互相衝突的兩方,怎麼能任由一方對另一方審判呢?你不信仰什麼,那是你的選擇;人家信仰什麼,更是人家的權利,你為何來干涉人家?更不用說審判了。再說了,案件的核心問題就是信仰問題,無神論者憑什麼要對有信仰的人進行審判?!

律師說了,阜蒙縣這樣的一個小縣審不了這樣的一個看似很小,實質卻是驚天的大案,那麼中共的高法能審得了嗎?也審不了。因為中共的法官隊伍黨員比例佔99%。那些所謂的非黨員法官,中共也不會把這樣的案子交給他審;即使這樣的法官參与審判的話,他也必須站在中共的立場上。無神論者對有神論者進行信仰方面的審判,本身就是有悖法理的,可以說,在中國任何一級法庭都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中共一方面在憲法上規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一方面又干涉人家的信仰。那麼,違法的是有信仰的人嗎?干涉民眾信仰的才是真正的違法者。

審判長面對律師要求法庭全體人員必須迴避的要求,一時不知怎麼辦,只好說這個問題需要請示院長,宣布休庭五分鐘。十多分鐘過後,審判長回來了,告知律師對這個要求需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公訴人,如果出庭也需要書面形式申請,遞交阜蒙縣法院院長裁決。隨後宣布休庭,下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這一回合的較量,更無需怎麼評說了,審判長是以休庭來應對的。其實按理說,中共法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無論從任何一個角度都站不住腳。不是說律師如何的能言善辯,而是人家在依法為法輪功學員爭取權利。而參与審判的中共一方,本身就是違法者,它卻屢屢當起了審判者。我們按照法理說,這第二回合較量完之後,審判的一方以完敗而告終,根本無需再審了,就得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因為你中共沒有審判資格嘛,你本身就是在違法嗎?那還非要堅持以後再開庭的話,可以明確的說,中共就是在堅持非法審判,就是在作惡,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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