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忠:高瑜女士的行為應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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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導,中國著名記者高瑜女士,被北京警方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刑事拘留。外界推測,本案涉及的所謂國家秘密,應該是去年的中共中央九號文件,即《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我並不瞭解案件的實情,但如若假定上述推測就是案件事實,則高女士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現結合《刑法》和《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闡明理由如下:

1、一個政黨的文件不應視為國家秘密,即使是黨員也沒有保密的法律義務(只有組織義務),更何況非黨員公民。

在一個國家,如果在法律上把政黨文件視為國家秘密,顯然是一種黨國不分或以黨代國的錯誤做法。另外,一個國家的執政黨,本來就應該儘量將它的政治方針、政策立場、執政理念公之於眾,以接受全體國民作為國家主權享有者的評判與監督。如果執政黨將這些東西都當成秘密,則反而會讓人懷疑,它自己的政黨利益和國家利益可能是相違背的。

即使政黨將它的某些文件視作秘密,也只有黨員才需承擔保密義務,但這一義務只是一種政黨紀律。如果黨員違反了這一義務,最多只需接受政黨紀律處分,而無需接受國家法律制裁。非黨員公民對任何政黨的文件內容,則無需承擔任何保密義務。

2、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屬於《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

依《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及第8條第3款的規定,政黨的秘密如果屬於「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亦屬於國家秘密。

從上文第1點的分析可以看到,《保守國家秘密法》的這一規定,顯然有違黨國有別的政治原則。但即使不考慮這一點,就是依這一規定的文義,本案涉及的政黨文件也不屬於國家秘密。

第一,這一規定作為法律規定,其中涉及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必須是具體和可識別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即必須是信息一旦洩漏,就會造成事實上可認定和可衡量的國家利益損失或國家安全惡化。絕不能將信息洩露產生的空乏和抽象的所謂「影響」,視為法定的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受損,否則必將致使國家秘密的範圍變得毫無邊界,並將使任何公民都可能遭受無妄之罰。

第二,這一規定中的國家秘密,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裡的法定程序,必須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國家法律的規定,所進行的確定程序。政黨或政黨的任何機構,都無權自行將本黨文件確定為國家機密。

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高瑜女士的行為應不構成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罪。

文章來源:中國數字時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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