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自曝11種腐敗方式 覆蓋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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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4月28日訊】(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日前,有大陸媒體報導披露,曾有落馬執行法官交代,在「執行工作」中有11種以上腐敗方式,而且在執行的每個環節上都能做手腳。相關報導把中共法官腐敗的問題再次曝光。

據公開的資料,中共法院執行局的職責是「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地方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因而,手握執行權的執行法官們,對於拿不到判決兌現的執行申請人而言,就等同於「最後的救命稻草」。於是,在這個危險與誘惑並存的機構裡,那些貪婪的執行法官,在執行局、被執行人、執行申請人、執行代理人、拍賣評估公司的多方博弈中,機關算盡,巧設圈套,利用執行機制的缺陷大撈特撈。

據陸媒報導,中共法院執行機構是中國司法腐敗的重災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郭兵曾撰文表示,執行機構人員佔法院的1/10,違法違紀人數卻長期保持1/5的比例;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在2012年曾公開透露過,曾有落馬執行法官交代,執行工作中有11種以上腐敗方式。而法院執行中的腐敗,一般都涉及權錢交易、內部勾結、中介行賄等多個要素。

對標的物的拍賣環節的司法腐敗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剝離執行局相關職能前,對標的物的拍賣估價,正是這些落馬執行法官攫取非法利益的「絕招」。在大部分的「壓」和「抬」中,主要標的都是土地和房產。過去落馬的大部分執行局長和執行法官中,多數與房地產經濟糾葛有關。  

據報導,從2009年5月開始,到次年4月,武漢市中院執行局的6名法官先後落馬,均與該市黃陂區盤龍城這塊閑置用地有著直接關聯;重慶高院原副院長張弢、原執行局長烏小青被調查,也是因為在原重慶奧妮公司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的「三工場」的65畝地塊的司法拍賣中,與拍賣行、律師相互勾結從中牟利;四川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成都市中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的「落馬」,同樣與爛尾樓拍賣有關。

  

向當事人主動索賄

  

主動索賄在中共法官的執行腐敗中也是常見的。報導顯示,原湖北潛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長楊國新就曾與申請執行人講條件,在執行回款22萬元後,「提成」1萬元;2013年11月,泉州市洛江區法院執行庭副庭長王通向當事人鄭加發索要執行提成10%的視頻,被當事人提交泉州市中院;而今年1月,一名叫何愛華的女士實名舉報稱,因陷入離婚房產糾紛,審理此案的原山東棗莊市中院院長隋明善和執行庭長孫毅分別向其索賄20萬和10萬。

不過,上述這些情節還不是最惡劣的,有廣東司法界人士曾表示,原廣東省高院執行局長楊賢才在一起執行案中收取了錢財後,仍不斷索賄,致使當事人「忍無可忍」,將其舉報。不過楊賢才在法庭上交待的12宗賄賂案中,均無事先和別人「講數要錢」,檢察院也未對楊賢才「索賄」進行指控。

  

搶管轄 做「人情」

  

青島一名律師曾對媒體表示,在原青島市中院副院長劉青峰分管執行期間,當地很多執行案均由他的幾個情人獲得,業界也不會刻意去競爭,因為大家都知道,沒有劉青峰的關係,判決就等同一紙空文。

因蹊蹺「上弔自殺」而一度引發海內外高度關注的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進修學院院長、重慶市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涉貪案中,烏某也是因涉嫌在一宗拍賣案中與涉黑組織勾結牟取利益而落馬。

據公開的資料,重慶檢方曾稱:1998年到2008年,烏小青先後索取、收受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7.5萬元、港幣10萬元,烏另有518萬元人民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而烏小青最為人詬病的是與其情婦、昔日重慶首屆十佳律師胡燕瑜聯手做局。

重慶一名司法界人士舉了個例子:「某銀行在重慶市高院執行局申請執行一個案件,標的數億元。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久拖不執行,目的是強迫銀行更換律師。當胡燕瑜作為該執行案的代理律師後,烏便積極組織展開工作,在一個月內成功執行。」據稱,胡燕瑜通過烏小青的「幫忙」,得到的律師代理費超過6000萬元。

  

「每個環節都能做手腳」

  

成都市一名基層法院院長想陸媒披露,執行程序要求外出辦案必須兩人以上參加,本意是讓法官之間相互監督,確保執法公正,但那些擋不住金錢誘惑的法官卻勾結起來共同犯罪,甚至有的執行法官受賄後還把賄賂帶回去分給其他承辦人、執行庭長、分管副院長。

  

有檢察機關人士分析:從執行窩案的違法事實看,無論案件由誰主要負責,只要參与到案件任何一個過程中的人,上至法院領導,下到工作人員,都利益均沾。「如果一個執行案件中每個環節的人都串通好了,那他們在每個環節都能做手腳」。

  

盤點法院執行局發生的窩案,原廣東省高院執行局長楊賢才案無疑最具代表性。他一度被譽為中國「第一執行局長」,後因受賄1183萬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案還牽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等多名法官,黃最後也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官腐敗報告:院長成腐敗高發人群

大陸《財經雜誌》 今年1月初曾發布了一個由200個樣本組成的調查報告。這份報告主要對法官腐敗的特點、高發人群、尋租領域、司法生態等進行分析。

據這份報告,樣本中的200人,集合了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部分法官,僅有幾例例外(被開除黨籍)。他們的案情見於司法文書、官方通報和媒體報導,覆蓋除西藏、港澳以外的31個省(市、自治區)的全國四級法院,位於金字塔頂端的最高法院亦不能超然于外,級別最高者是中共前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

而這些落馬貪官的的尋租領域主要集中在執行、民商事和刑事審判、法院基建。樣本中,地方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法官各為35人、69人,分別占樣本總數17.5%和34.5%,可謂法官腐敗重災區。

同樣腐敗高發的是各級法院「一把手」。200人的樣本中,各級法院原院長、副院長分別是41人、43人,共占樣本總數的42%。其中,地方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院長、副院長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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