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佔領立法院與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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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台灣一批學生因反對執政黨不顧程序強行通過服貿協議,以「反黑箱服貿」的名義佔領立法院。這場學運後來被叫做太陽花學運。

24日,我發表了一篇文章,肯定學生佔領的正當性,也肯定了馬政府方面初步的但正面的回應,呼籲學生「見好就收」,撤出立法院,將非常方式抗爭(佔領立法院)轉為街頭或廣場遊行集會罷課靜坐等正常方式抗爭。我強調:「以非常方式從事和平抗爭,其主要目的應是喚起社會的關切警醒,激活朝野各界的積極參與。至於它的具體訴求倒未必總是能立竿見影,馬上實現的。因此抗議著尚須從長計議。老是停留在非常方式,『不達目的,決不收兵』恐怕不是好的策略。佔領的時間長了,佔領這種非常方式的正當性就可能流失。一些原先同情的民眾就可能從同情轉為反感。到那時再撤就被動了。」台灣有迄今為止華人世界最好的自由民主制度。在這種體制下,人們要爭得自己訴求的實現,歸根結底要靠對話,靠協商,靠選票。(注)

28日,佔領立法院的學生和一批團體共同呼籲,邀請全台灣民眾在30日走上凱達格蘭大道,舉行反服貿大集會。我托台灣的朋友帶去一封電子信,建議佔領立法院的學生正可以在此時機撤出立法院,加入到凱道集會的民眾之中,將佔領立法院這種非常方式抗爭轉為街頭集會一類正常方式抗爭。

在這封信中,我講到公民不服從。我說,有人批評學生佔領立法院是違法行為。在美國,有法律明文禁止外人在國會大廈舉行政治演說或集會示威。不過正像一些論者所說,佔領立法院是踐行公民不服從原則。

所謂公民不服從或曰公民抗命,是指公民故意做出違反某一法律的行為,並寧可付出被懲罰的代價,以期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對相關問題的關注與壓力。

例如,1955年12月1日,在美國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一位名叫羅莎.帕克斯的黑人婦女在公交車上拒絕給白人乘客讓座。此舉違反了當地有關種族隔離的法律。羅莎.帕克斯被逮捕,並被罰款4美元。帕克斯被捕引發了蒙哥馬利市長達一年多的黑人抵制公交車運動。該運動的組織者即為當時還默默無聞的牧師馬丁.路德.金。1956年,最高法院裁決禁止公交車上的「黑白隔離」。1964年出台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公共場所實行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政策。帕克斯由此被譽為「美國民權運動之母」。

和帕克斯事件相比,這次台灣學生佔領立法院的行動同屬公民抗命,但又略有不同。帕克斯故意違反當時那條公交車上「黑白隔離」的法律,她要反對的正是那條「黑白隔離」的法律。台灣學生故意違反立法院不得被佔領的規定,他們卻並不是要反對這一規定本身。學生們並不是主張立法院大家都可以去佔領。學生的主張不是佔立院而是反服貿。

因此,當佔領立法院的行動已經極大地達到了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對服貿問題的關注與壓力的效果,學生們繼續佔領立法院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其正當性也因其成功而流失。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依然堅持不撤,政府就會強行驅離。有先前的經驗在,估計驅離行動做得比較軟性。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有一條要求,那就是面對政府執法不要抗拒。這就是說,驅離過程很可能進行得比較平和,不可能激發起一些人期待的悲情效應憤慨效應,因此不可能拉高抗議的聲勢,反倒有可能拉低抗爭的聲勢。為什麼非要走到這一步呢?在氣勢上揚的時機抗議者主動撤出不是要好得多嗎?

30日的反服貿集會聲勢浩大。不過,佔領立法院的學生並沒有撤出立法院。然而接下來的民意調查顯示,支持學生繼續佔領立法院的人數大減,過半數受訪者認為學生應該撤出立法院。

4月3日,美國奧巴馬政府的高層官員首次對太陽花學運發表評論。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羅素說:台灣是一個很有活力的民主(社會),對不同的政治觀點有很高的容忍度,非常希望台灣學生和示威者能負責任地使用這種自由(use freedom responsibly),做法要文明和平,更要避免暴力,但這也反映出台灣是一個非常開放的社會,辯論是被容許和鼓勵的。

我以為,羅素說希望學生和示威者「能負責任地使用這種自由」,實際上就是表示對繼續佔領立法院的做法不認同。

著名旅美大陸作家丁林寫過一篇文章「九十老太的被捕」,收進那套系列暢銷書《近距離看美國》。文章講到一位90高齡的美國老太太桃莉絲.漢道克,為呼籲改革競選經費橫跨美國,一路宣傳自己的主張,最後來到首都華盛頓,進入聯邦國會大夏。

我們知道,美國的國會大夏是對外開放的,民眾都可以進去參觀旁聽。但是,美國有法律,規定外人未經邀請不得在國會發表政治演說舉行示威抗議,否則就是犯法。

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到了國會大廳,擺開陣勢,掏出講稿就要開講。警察勸阻無效,當場就把桃老太抓起來了。儘管大家都知道桃老太沒有惡意,對她也都很尊敬,但不能看在是祖母級老太太的份上就不執法了。所以桃老太被捕,被送上法庭。

桃老太知道自己此舉是犯了法,一上庭就「認罪」,然後在法庭陳述中侃侃而談,把自己的政治改革主張又述說了一遍。法官依法判處桃老太囚禁,但是從桃老太被捕到法庭宣判已經經過了一段時間,所以法官當庭宣佈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刑滿釋放」。然後,法官把桃老太恭恭敬敬地請到自己的辦公室,向桃老太表達敬意,對桃老太說:「我們美國的許多法律,就是由像您這樣堅持不懈地努力著的普通人促成的。」

順便一提,這位桃老太在美國很有名,於2010年去世,活了100歲。有專門紀念她的網站(http://grannyd.com)。

不難看出,公民不服從可分兩種。有的公民不服從,其抗爭的方式和抗爭的訴求正好是一回事。例如前面講到的帕克斯的抗爭。帕克斯用不給白人讓座的方式反對必須給白人讓座的法律。6年前台灣的野草莓運動與此類似。當時台灣的集會遊行法還是許可制,也就是說,打算集會遊行的民眾必須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准後才可以集會遊行,否則就是非法。野草莓運動的參加者明知故犯,沒有申請沒有獲准就集會遊行了。因為他們認為集會遊行乃基本人權,無須乎事先向政府申請獲准。他們是用不要政府許可就集會遊行的方式,反對必須有政府許可才准集會遊行的法律。

象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運動這一類公民不服從,抗爭的方式和抗爭的訴求正好是一回事。因此,當抗議者的抗命行動已經達到了喚起社會關注與形成壓力的效果之後,他們還可以繼續原先的抗爭方式,繼續抗命。如果政府依法逮捕或驅離,那很好,因為那必定會激起社會對有關法律的不合理的更大關注和形成更大壓力。如果政府遲遲不依法逮捕或驅離,那更好,因為不服從某一條法律而不受懲罰的時間越長,那條法律的威信就越低,無形中已經失去效力。我們知道,在台灣的野草莓運動中,政府並沒有按照當時實行的集會遊行法強行驅離抗議者,而是迅速地修改了集會遊行法,變許可製為報備制,承認了抗議者行為的合法性。

可是,這次台灣學生佔領立法院的抗命行為和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運動都不一樣,倒是和桃老太進入國會講演同屬一類。

上述兩類公民不服從都是一些公民以身試法,故意違反某一法律。但不同的是,在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運動中,抗議者認定他們違反的那條法律是錯誤的,是惡法,是必需修改必須廢除的;而在桃老太進入國會講演和學生佔領立法院事件中,抗議者並不認為他們違反的法律是錯的是惡法。他們之所以故意做出違反他們認同的法律的行動,其目的只是借此喚起社會對另外的問題--改革競選經費問題和退回服貿問題--的關注與壓力。

因此,當他們的行動已經喚起了社會對該問題的關注與壓力之後,再繼續原來的抗爭方式,也就是繼續留在國會講演和繼續佔領立法院,繼續有意地違反良法違反法治,就既沒有必要,又沒有理由,甚至可能適得其反了。因為那樣做違背了公民不服從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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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呼籲台灣學生見好就收轉為正常方式抗爭(胡平)http://www.rfa.org/mandarin/pinglun/huping/hp-03242014194214.html 。並參見法廣採訪:http://www.chinese.rfi.fr /中國/20140401-胡平:台灣反服貿抗爭與八九六四沒有任何可比性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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