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移民不履行 妻訴離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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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2月02日訊】陳男一家三口移民加拿大,卻應財務問題約定陳男先返台工作,並支付家庭費用,但是陳男返台後拒絕至加拿大與妻兒同住。最高法院認為陳男夫妻無婚姻之實,判准離婚。

據中央社報導,陳男一家三口於民國83年間協議移民加拿大後,因一時財務問題,約定全家赴加拿大購屋後,暫由陳男先返台工作,按月支付加幣1500元作為家用,待陳男離職後再赴加拿大與妻兒同住。

陳男妻子何姓女子主張,陳男自84年10月起拒絕赴加國與她同住,又不斷逼迫她離婚,並以「家庭生活供給者」地位恣意貶低她,且陳男以「有相親資格的單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國多次,自88年9月起還故意不給生活費,請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並給付先前未支付的生活費。

陳男反駁,因為他在台灣有工作,且身體無法適應加拿大的氣候環境,必須依賴國內醫療環境,有正當理由不赴加拿大與妻子同居;此外,兒子已成年就業,妻子也未依承諾返台。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陳男未依協議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費,期間長達10餘年,還曾寫信給妻子表示「臉皮撕破、不可能了」、「何不如離了婚賣了房子,各過各的日子」。

法院認為兩造長期以來僅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彼此也欠缺夫妻關愛之情,因此判准兩人離婚,陳男並須給付應支付的生活費等費用,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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