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昭:“司法獨立特區”,又一個肥皂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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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4月20日訊】近日互聯網上有消息稱“中央正在討論會商,有望年內先從上海、天津、重慶、深圳等四城市開始,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司法獨立的特區”。轉載消息的海外媒體稱,這條消息其實是出自香港的《信報》,而後《人民日報》旗下的《人民網》予以轉載。筆者嘗試在互聯網上搜了一圈,文章的原文和《人民網》的轉載都沒有找到,但可以看到對此事的討論起自於3月底。

首先這則傳聞只是表達“有望”或“有可能”年內在中國建立“司法特區”,從“有可能”到實際拿出行動在中國往往要跨過不可思議的遙遠距離。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共建立“司法特區”難度還高於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因為前者畢竟實質上一定程度改變了現行的權力結構,所遇到的阻力勢必不會小於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從去年年底坊間傳聞“七常委有意率先公佈財產”開始,到現在仍然是紋絲未動,今年的兩會也對“陽光法案”避而不談,可見中共體制的巨大慣性、貪腐官員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冥頑不化,絕非幾條喚起了公眾關注的傳聞就可以撼動的。縱然是千夫所指、萬夫所指,他們也可以坦然不動,所謂“挨罵不要緊,只要利益真;唾罵奈我何,照樣錢進門”。其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定力”,遠非其他社會制度下的官員可以比擬。

所謂“試點司法獨立”難行的一個原因是所謂“試點”其實在體制內不具有可推廣性,沒有可以依歸的終點,“試點”的意義也就難以成立。對中共來說徒然是造成兩種體制並存,增加了混亂,因此難以說服共產黨內的各方勢力接受。消息引用中紀委“相關人士”的介紹說,所謂試點,“主要是將紀委和司法的權力,從地方黨委和政府中獨立出來,變成單線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統。中央管黨紀,兩高管司法”。

所謂“兩高”,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僅僅是當前提到的四個城市還好說,如果是全國的從區縣一級、直至省一級司法全都由“兩高”垂直管理顯然難度太大。當前全中國有2856個縣級行政區、333個地級行政區、除港澳特區之外的32個省級行政區,相應的也就有以上諸項總和這麼多數量的檢察院、法院,就市一級的“中級人民法院”這一項,許多城市還不只一個,假如通通中央集權,由“兩高”直接管理,事務煩巨,如何操作?

當然,這裡談到對司法機構的“管理”,“管理”一詞本身就大有問題。司法機構本來就應該依法斷案,何來“管理”之說?如果某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公、或枉法斷案,則按司法程序當事人上訴後,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或推翻原判;如當事人再不服,繼續上訴,直至終審判決。雖然上級法院有推翻下級法院判決結果的權力,但這只是司法系統內的分工不同,並不存在誰“管理”誰之說,各級法院斷案時都應當是依法行事,不受法律和證據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擾。在中國所謂“管理”司法機構的意思是指,判決結果不是由司法機構獨立得出,而是由掌握著“管理”權力的領導授意——你有罪沒罪、重判輕判,不是法院說了算、也不是法律說了算,而是領導說了算。

現行的體制是,司法機構受到同一級黨的政法委的管轄,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政法委不插手,不涉及政府和官員的利益,又不存在當事人托關係、走後門、拼後台的情況,法院可以依照法律判決。當然這種理想狀況在現實中的比例是很低的。只要有上述任何一個因素的介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一句空話。

因此所謂“試點司法獨立”本身就是一個偽概念。有“管理”存在,就不存在司法獨立,哪怕是由“兩高”直接管理下級的法院和檢察院也是如此。由最高法院“管理”下級法院無非是說,對某些類型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直接告訴、命令下級法院和檢察院該怎麼做。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在中央政法委的領導之下,也即是說“試點司法獨立”的實質是把地方級別的政法委權力收回,集中於中央政法委。更進一步分析,其動機即是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上,由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制著,確保地方司法機構仍然能貫徹來自黨中央的政治意圖。比如:在對法輪功案件的審理上、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的審理上,等等。但在民間維權、官員貪腐等案件的審理上,則希望打破地方保護,讓地方司法機構一定程度上脫離當地黨、政機構的控制,做出相對合理的判決。從而盡可能在基層緩和矛盾,減少上訪、減少民眾的街頭抗爭。

這種“改革”的實質是用中央集權代替地方干預,並不是真正地讓司法獨立。只不過是指令來源的層級更高罷了。如果再發生類似於1999年鎮壓法輪功的事件,中央一個通知,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同樣要俯首聽命。如果再發生類似於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中央下令各級法院不得受理結石寶寶家屬的訴訟,民眾維權同樣無望。

如果“兩高”無法事實上管理數千家地方法院、檢察院怎麼辦?集權體制內的另一種推廣方案是,在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內建立一種垂直的層級式的管理結構。比如由市中級法院管理其下的區、縣級法院;省高級法院管理其下的市中級法院。也就是說將對司法機構的管轄權從同一級政法委手中奪下來,交到上一級的法院或檢察院的手上。而上一級政法委就算不直接干預斷案,但它對這一級法院、檢察院的人事任免仍有相當大的發言權,也就意味著仍有很多渠道控制具體的案件審理。

不難看出,只要保持了一個多層級的司法管制系統,就不可能打破地方黨政機構、地方利益干預司法的現狀。冒著引起體制內反彈的風險、做收效甚微的事對中共決策者來說顯然是個不智的選擇。而讓“兩高”把全國區、縣、市級的司法機構全都直接管理起來又有現實的難度,所以說所謂“試點司法獨立特區”,在中共體制內並不具備可推廣性,也沒有方向明確的終點。

其實不管是這樣試點、還是那樣改革,說到底都是奇技淫巧,大道至簡至易,任何人一眼都看得明白——司法獨立,就是不附加任何條件、沒有任何“管理”的獨立,這才能真正築起社會公正的底線。其實只要拋開非要保全中共體制這個立場,很多問題的答案是再明顯不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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