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庭首判 原民持私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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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5日電)台東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援引聯合國2人權公約及憲法等,判決一件排灣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槍械的案件無罪,全案可上訴。

司法院審酌原住民族事務的特殊性,並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今年1月起指定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由專業法官審理涉及原住民族的案件。司法院去年起已安排相關地院的法官受訓,並深入各原民現地了解原民習俗。台東地院這件判決也是原民法庭成立後第一件判決。

全案源起於林務局台東林管處去年3月8日在台東大武林班地,查獲排灣族原住民張姓男子持有未登記的2把長槍,檢察官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法院開庭時,檢察官認為張男所持獵槍是「後膛槍」,與常見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前膛槍」有別,因此屬於非法持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定義的「槍砲」。但被告主張他的槍確實是自製獵槍,就是用來打山豬供生活之用。

法官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釐清「自製獵槍」及是否「供生活工具」等爭點。

法官認為,張男所持獵槍雖是「後膛槍」,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原住民傳統自製獵槍從槍口裝火藥(前膛槍)比較危險,改為後膛槍比較安全,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此外,法官認為,槍砲條例多次修改,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53期第360頁內容,已有對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傳統逐步開放且除罪化等修法意旨說明,況且原住民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野生動物,是原住民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判決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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