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勞資會議 勞工將可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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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2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3日電)勞委會今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含一定期限內選派勞資會議代表,充分勞資對話,勞方出席應給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今天預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全文共25條,這次修正18個條文,內容包含增訂事業單位應於一定期限內,選派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如修訂工作規則、人力運用及調整時,得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對話;勞方代表出席會議應給予公假及禁止對勞方代表有不利對待規定。

勞資關係處說明,這次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具體要求事業單位應於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屆滿前30天完成新任代表的選派任;增訂工會如未即時選出勞方代表相關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啟動勞工參與制度。

此外,也增訂勞資會議應本誠信進行及課予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決議事項有窒礙難行時,始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勞方代表應給予公假及勞方代表不利益對待的禁止規定。

此外,勞資會議可討論工時調整、人力運用調整、工作規則修正及工作流程簡化等事項,以透過勞工聽取資訊、參與討論及共同決定等方式,達到勞資雙方共同合作調整事業單位各項機制,避免衍生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勞資關係處說,相關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後,勞委會將參考各界意見完成修正草案,會銜經濟部後,規劃於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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