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不能建屋 法官判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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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19日電)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98年向陳姓女子買房地,轉賣後發現土地早是法定空地而無法再申請建照,台中地院判決陳女應返還價金。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林姓女子民國98年花新台幣390萬元向陳姓女子買了位於建成路上的土地及建物,100年5月間營造公司向林姓女子購買房地欲改建,經向台中市政府查詢後發現該處部分範圍早已套繪管制在案,是法定空地,而不得做為其他建築基地使用。

林姓女子向台中地方法院遞狀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賣方退還買賣價金。

判決書指出,如果該筆土地沒有建築管制套繪,建蔽率應達60%左右,但現只剩不到40%的13坪可用,陳姓女子雖辯稱這筆土地是繼承於父親,對於房地被列為法定空地並不知情。

但法官審理後,判決賣方陳姓女子需返還當初買賣的390萬元價金並加計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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