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 董事擬有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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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任期;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現行醫療法對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組成的限制,沒有明確定義,且沒有明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的任期及每屆任期滿後連任董事人數的限制,容易形成萬年董事會及滋生弊端。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明訂,董事會的組成,其董事至少需有醫師1人;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2/3。

草案新增,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經醫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業務等情形,不得任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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