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映虹:憲法的悖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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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27日訊】 30年前,1982年,中國人大通過了新版憲法。那個憲法基本上就是現行憲法,雖然有過4次修正案,其基本條款和內容沒有大的變化。

這個憲法多年來已經被很多中國的憲法學者和其他人士批評過,要求真正按照現代國家民主共和原則從根本上修憲的呼聲從來沒有間斷。實際生活中,可以說很少有人真的把它當回事,這不但是因為掌權的那個黨本身就不遵從憲法上一切黨派都要在憲法範圍內活動的規定,而且因為這個憲法的很多內容都是空洞的政治教條,完全缺乏法律條文所必需的內容的明確和語言的規範,在社會現實中可以說是無所對照,無所依從,難有操作性。

例如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是如此。「工人階級」是誰?「工農聯盟」在哪裡?「人民民主專政」又是什麼?一句話中包含這麼多泛泛的政治概念,而這些概念又完全是用意識形態的抽象話語來解釋的。與其說這是憲法,不如說是意識形態的空中樓閣。任何人到中國社會裡走一走,除了掛牌的官方機構,他能看到和接觸體現這些概念的具體個人和社會現實嗎?

在這個「憲法」頒佈30週年之際,對照中國社會30年來的變化,可以看到這個「根本大法」中的一個根本性的悖謬。

憲法的第一條在上述條文下接著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這就是說,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是重罪,不言而喻,罪犯要受到嚴懲。那麼什麼是「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一個共產黨自己自改革開放以來從來沒有說清楚或者提供過一個讓人感到有說服力的答案的問題,尤其是當人們把理論上的「社會主義」和社會現實做對照的時候。

那麼,這個問題就是無解的天問了嗎?其實不然。在憲法的特定語境下,答案意外地簡單,人們甚至並不需要對「社會主義」這個東西有起碼的理論概念。

相信沒有人會不同意這個道理:一個憲法或者法律規定某個制度不容侵犯,其依據總是這個制度的當下狀況,是它的「現在式」,而不可能是它的「過去式」,也不可能是它的「將來式」。法律不可能保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制度,也不可能捍衛一個還沒有變成現實的制度。

這就是說,1982年中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度就是當時制定的憲法上那個不容被破壞的「社會主義」。今天這個條款法律上依然有效。但人們都知道,中國社會的階級結構,所有製成分和財富的分配自那時起可以說是經歷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例如,1982年的制度下人們很難想像「董事長」和「總經理」會和「黨委書記」由同一人兼任,「股份」「紅包」等等會和為共產主義奮鬥而上繳的神聖的「黨費」並列在收支單上。這些當年的「超現實」在今天的中國已經是每天的現實。   

在這個意義上,1982年的那個「社會主義制度」30年來已經被破壞得千瘡百孔,體無完膚了。

如果憲法真是如此神聖,那麼是誰破壞了那個「社會主義制度」而必須受到嚴懲呢?

有人一定會說:我們當時對「社會主義」的認識並不全面,「社會主義」也是隨著我們的認識和實踐,尤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的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麼,鄧小平不是早就這麼說了嗎?

這就等於承認把一個自己還說不清楚的東西放在憲法第一條去保衛,不用說這是荒謬的。而這個說法更大的問題是把憲法所要保衛的那個東西的狀態和定義看作是永恆的現在進行時,30年來一直在變,現在在變,將來還要變,永遠不會固定。這樣的憲法,能贏得人們的認可和尊重嗎?

在同樣的意義上,「改革」改了三十年,比它要改的那個制度(1949-1978年的中國)的壽命還要長,而且據說其「攻堅」階段還沒有到來。這還能叫「改革」嗎?這樣把「改革」當家常日子過,哪裡還會有國家民族的長治久安?

其實,如此規定一個虛無縹緲始終處於進行時狀態的制度「不容侵犯」,在實踐上也就是為隨心所欲地解釋一切,侵犯一切,破壞一切和粉飾一切打開了大門。只要話語權牢牢地掌握在你手裡,你做的一切顛來倒去都可以是「社會主義」。30年來中國所發生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如此。

文章來源:《縱覽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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