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案 二審認非扁教唆林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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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台灣高院認為林德訓在檢察官訊問時的部分虛偽陳述,並非來自陳水扁的教唆,改判陳水扁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查黑中心在民國95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總統官邸商議,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前總統夫人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偽證罪,將陳水扁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於95年8月8日作證時,因檢察官並未告知他有拒絕證言權,因此若他當天所為證言不實,不構成偽證罪,陳水扁自不構成犯罪。

根據高院判決指出,林德訓在同年8月11日及10月31日證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此外,高院認為陳水扁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機密外交工作,已經法院調查認定屬實,「自無所謂教唆偽證可言」;林德訓在審理時也說,陳水扁沒有指示他必須如何對收據製作、交付等細節作陳述。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陳水扁教唆偽證。

合議庭審理認為,林德訓雖於檢察官訊問時作部分不實供述,但陳水扁並不構成教唆偽證罪,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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