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制 加權平均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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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7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5日電)財政部長張盛和今天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核實課稅」對象以「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持有期間按「先進先出法」認定。

個人證所稅在民國102年和103年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

其中4類投資人明(102)年起必須核實課稅: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全年出售合計100張以上;102年1月1日後初次上市櫃(IPO)後首次交易的股票要課稅,不溯及既往,且排除在承銷期間取得單一公司股票10張以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04年起實施「核實課稅」單軌制,除上述4類投資人,再將全年售股新台幣10億元以上投資人納入課稅範圍。

核實課稅採分離課稅,稅率15%。為鼓勵長期投資,持有股票1年以上稅率減半 (即7.5%);IPO持有3年以上,稅率再減半為3.75%。

財政部舉例,某甲有10張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成本為每股10元和13元各2張,每股15元和16元各3張,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每股成本為13.9元。

某甲在102年全部以每股20元出售,在扣除取得成本和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600元、買進和賣出手續費483元)後,所得5萬9917元。若某甲持股未滿1年,應繳證所稅8987元;若持股滿1年,可享長期持有優惠,只要繳4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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