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家庭照顧假 協商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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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6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6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協商有關家庭照顧假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要求家庭照顧假應5天給薪,協商沒共識。

社環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性平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給薪天數、請假事由沒共識,全案送交朝野協商。

依現行規定,勞工若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可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但未給薪。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增訂若天災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勞工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民小學以下子女而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不過,陳節如表示,政院版修法條文太限縮,如30、40歲身心障礙者,心智年齡可能比12歲小孩還低,或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的老人,都應納入有薪照顧假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願配合陳節如意見修正,放寬家有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者,也可請有薪家庭照顧假;不過,陳節如堅持不應有年齡限制。

給薪天數部分,勞委會考量勞資衡平原則,開放因天災請家庭照顧假可給薪,但陳節如說,應開放5天給薪,雙方沒交集;不願簽署協商結論的陳節如會後接受記者訪問表示,絕不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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