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1日訊】據悉,2012年2月7日,李莊律師助理馬曉軍夫婦起訴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江北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求確認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江北公安分局限制馬曉軍夫婦人身自由的行爲違法,並賠償各種經濟損失。
本人從事律師工作多年,也做過一些行政訴訟,現就本案提點意見和建議,以供參考。
一、宜將重慶警方的行爲定性爲濫用職權的行爲,屬具體行政強制措施,才能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
行政訴訟首先要解決的是立案難的問題。而本案中,馬曉軍夫婦沒有找准立案的切入點,犯了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大忌,將直接將導致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據訴狀所寫,馬曉軍夫婦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莊辯護人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江北公安分局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馬曉軍夫婦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馬曉軍夫婦人身自由,強迫馬曉軍夫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馬曉軍夫婦出具不同意爲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馬曉軍夫婦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馬曉軍夫婦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重慶市警方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馬曉軍夫婦當時是“自由”的)。
依法律人的看法,作爲原告的馬曉軍夫婦所寫的訴狀中,唯一有證據而且能得到被告重慶警方確認的事實就是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馬曉軍夫婦被重慶警方監視居住了。至於監視居住期間,重慶警方的所作所爲.目前,馬曉軍夫婦是沒有任何證據的,重慶警方也不會承認的。因此,要起訴重慶警方,就要在唯一有證據證明的重慶警方對馬曉軍夫婦監視居住的事實方面著手,而不是重慶警方對馬曉軍夫婦監視居住期間的所作所爲方面著手,畢竟這些都只是片面之詞,沒有任何證據,作爲被告的重慶警方也不會確認。
也許,人們總認爲,作爲刑事偵查機關的重慶慶警方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理所當然就屬於刑事司法行爲,不是具體行政行爲,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但是,是否所有刑事偵查機關採取的強制措施,都是刑事司法行爲,都不是具體行政行爲,都是不可訴的呢?
根據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的種類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是公檢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案情顯示,重慶警方並未獲取馬曉軍夫婦任何犯罪的線索和證據,就對馬曉軍夫婦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在對馬曉軍夫婦採取強制措施之後,至今仍沒有發現馬曉軍夫婦任何犯罪線索和證據,而根據重慶警方對馬曉軍夫婦採取強制措施後的行爲可見,重慶警方根本不是爲了查找馬曉軍夫婦的犯罪證據,而是爲了強迫馬曉軍夫婦出具不同意爲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或者,還有其他目的。但可以肯定,重慶警方不是爲了打擊馬曉軍夫婦犯罪行爲而採取的監視居住措施.即馬曉軍夫婦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那重慶警方對馬曉軍夫婦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當然也不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司法行爲。而是爲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濫用職權的行政強制措施,那當然是具體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的。
二、居於上述意見,宜將訴訟請求改爲:一是確認重慶警方於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對馬曉軍夫婦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屬於濫用職權行爲。二是撤銷重慶警方對馬曉軍夫婦實施監視居住措施的決定。三是賠償損失。
一介莽夫,一不小心,闖進了高雅的律師隊伍,看了一天的國產大片,借著激情,在夜靜更深時,提筆寫點建議,望大家多指教。
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陳武權律師
2012年2月10日淩晨
文章來源: 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