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從7.23慘劇看中國人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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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8月3日訊】 按照古老的理論,為了解決人們相互之間的紛爭,為了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建立了國家。國家在人民授權之下組建政府,政府的天然職責之一就是保護其國民的生命安全。當國民生命處於危險之中,國家有義務不惜任何代價給予救助。

2011年7月23日晚上8點31分,兩列「和諧號」高鐵列車在中國溫州地段發生了高速追撞,撞擊速度高達100公里左右。撞擊后,被追撞列車的最後一節車廂被壓扁,追撞列車的前四節車廂掉落於高架橋下,造成數百人死傷,釀成「7.23慘劇」。

有信息顯示,遇難人員並未得到充分的援救。根據7月24日8:31,CCTV13新聞報道,凌晨3點40分,鐵道部部長盛光祖到達事故現場,在現場「再也沒有生命體征」的情況下,他宣布,「要以最快的時間、最快的速度,將現場清理完畢,儘快完成通車」。也就是說,救援工作僅開展了8小時,整個救援工作就基本停止,現場工作的重心就從「救人」變為「保通車」。讓人困惑的是,在宣布沒有生命跡象11個小時以後,24日傍晚5時許,最後一名倖存者項煒伊在 D3115的第16節車廂獲救。人們不禁要問:如果當時繼續搶救,其他乘客是不是還有可能生還?據專業人士介紹,生命搶救的黃金時間是72小時。如果有外傷,24小時內存活率高達90%以上,48小時內存活率也很高,過72小時,存活率降到20%以下。本次事件發生8小時以後,就匆匆停止救援,應該如何理解?

中國國際救援隊醫療分隊隊長彭碧波認為,應該「對搜救區域劃成幾塊,分給專門的救援人員,他們進行拉網式檢查,確保每一個傷員都不被漏過」。俄克拉何馬州立大學消防與安全技術學院助理教授麻庭光認為,之所以早早結束搜救,處理現場,「是希望早日恢復通車,所以放棄了搜救」。

鐵道部漠視生命的做法並非孤證,而是慣例。《南方周末》經濟部的官方微博披露,2010年在5月23日,江西K859次列車脫軌,當局「用挖掘機挖個坑,把車廂扒出來,扔到坑裡,然後用鏟車去拍扁」。甚至連「沒搶出來的斷肢等,也一起拍,一起埋掉」,數日後,「事故平息,才挖出來全部清掉」。該列車在凌晨兩點出事,下午六時就恢復通車,「救援時間更短」。當時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數為19人,但有自稱在現場的網友指「抬出來的屍體就不止19具」。另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練歸來的老太太李素芳在橫穿鐵路時被火車撞傷。聞訊趕來的蘭州「120」急救中心醫師趕到現場準備搶救,卻被兩名蘭州鐵路公安派出所警察擋住,稱:「鐵路的救護車馬上趕到,你們不要動」。結果耽誤了近1個多小時,老太太因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而死亡。鐵道系統,不僅是壟斷性企業集團,還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屬於政府機構。通過鐵道部的窗口,人們看到的是,中國政府正在如何對待其國民。

早在20年前,中國國務院就發表了它的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該白皮書明確提出:「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這是最簡單的道理」。20年後的今天,人們驚訝地發現,生命原來是可以「砰」的一聲就沒了的。中國人並不擁有支撐其生命權的堅固陸地。假如你在某場公共事件中受了重傷,然後走過來一些人,你對他們充滿希望,可是他們很可能不是來救援你,而是來埋葬你。

生命權是「人權的不可克減的核心」,至今尚未被明確列入中國憲法。2004年,中國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修正案,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但人權是一個過於籠統的概念,需要進行憲法解釋或修改憲法,生命權才可以正式成為憲法的內容。在私法領域,中國已經有法律對生命權進行規定,比如《民法通則》第 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但生命權在私法與憲法上的意義並不相同。在私法中,生命權保護個體免受他人侵害;在憲法中,生命權保護個體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並強調國家對公民生命權的保護義務。生命權寫入憲法就是與國際接軌。有學者統計,在世界公認的193個主權國家中,至少有154個國家的現行憲法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生命權。如愛爾蘭憲法規定,「一旦發生此類事件,國家須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譽以及財產權利」;瓜地馬拉憲法規定,「國家保障和保護從孕育起的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格的完整」。

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有兩個文件規定了生命權:其一,《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其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中國政府已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批准其在國內生效,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經成為中國政府的義務。

文章來源:《信力建網站》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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