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24日訊】1999年2月8日,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國營豐縣大沙河果園(以下簡稱大沙河果園)支付原告豐縣建築安裝施工公司工程款83萬餘元及違約金(案號:(1998)豐經初字第219號,劉桐林是實際權利人)。被告大沙河果園不服上訴,1999年6月28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號:(1999)徐經終字第263號)。
因大沙河果園拒不履行,劉桐林申請強制執行。2000年6月8日,徐州市九裡區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大沙河果園的果蔬加工廠整體(包括冷庫一座、速凍線一條、罐裝線三條、庫房兩座)(案號:(2000)執字第21號),並在該廠每個大門上貼上封條,稱「查封期間不得買賣、轉讓、抵押,轉移查封的財產。」然而,豐縣大沙河鎮黨委書記和豐縣政協委員鄭琦竟然扯下封條,並威脅法院執行人員「再來我就用車撞死你」!此後多年,法官再不敢踏近冷庫半步。
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豐縣政協委員鄭琦,進駐被查封的果蔬加工廠大院,開始加工生產。2002年4月1 日,大沙河果園與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書》,證明鄭琦進駐大沙河果園是政府行為所致。雖然因為該合同書所轉讓的是法院查封的不動產未過戶,但鄭琦畢竟真實的侵佔了這些財產。鄭琦這一幹就是幾年,獲利上千萬元,使用的所有設備都是被法院查封的用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大沙河果園該如何承擔申請執行人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004年1月20日,沛縣人民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大沙河果園所擁有的冷庫、速凍線、罐裝線和車間廠房庫房等財產以拍賣價109萬元歸買受人張錦平(劉桐林之妻,本來劉桐林應該有優先競買權,但拍賣公司讓他換個人)所有(案號:沛縣人民法院(2003)沛執委字第11號)。徐州市漢都拍賣有限公司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豐縣大沙河果園冷庫拍賣現狀證明》顯示是「對豐縣大沙河果園冷庫一座、廠房、車間、設備和配套設施進行了整體拍賣」,且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才拍賣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9條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大沙河果園的果蔬加工廠自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沛執委字第11號民事裁定生效之時,所有權即歸張錦平。大沙河果園及鄭琦的進駐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同時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
鄭琦不但侵佔劉桐林依法取得的財產,且將廠房和速凍線向外出租,牟取不當得利108萬元。鄭琦的“護廠隊”還多次將劉桐林方人員打傷。2006年6月29日,劉桐林夫婦均被鄭琦派人打傷,住院搶救,二人都被打成腦震蕩(有診斷證明,有頭暈的後遺症)。然而,當地派出所卻得到豐縣大沙河鎮黨委明確表態,不但不受理劉桐林的控告,還威脅劉桐林,「只要你們動手打了鄭琦,我們立馬抓人。」
就這樣,大沙河果園果蔬加工廠這個被法院查封並已裁定歸張錦平(劉桐林)所有的企業,多年來一直卻由政府支持的個人非法的侵佔著。在臨近向劉桐林交接前,鄭琦任意拆卸、藏匿、盜賣機器設備,破壞設備及水電附屬設施,將廠子破壞的千瘡百孔,並且對合法所有者斷水、斷電、斷路,堵門,搶佔空地,違法亂建,致使劉桐林6年不能進廠發展生產,損失上千萬元。因鄭琦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執行,沛縣人民法院請求豐縣政協批準拘留,豐縣政協卻不予答復,不了了之。
沛縣人民法院曾承諾劉桐林,依法拆除鄭琦的違法建築,七日遷出非法侵佔者,並向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停止施工,破壞整體布局後果自負。但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置若罔聞。而法院最終也沒有排除幹擾!
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犯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在本案中,個別人的行為似乎想證明:大沙河鎮黨委和大沙河果園這個國有企業(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是可以例外的。
大沙河鎮黨委和鄭琦進駐法院查封的企業不是通過法制的方法進行的,「用車撞死你」更不是法制的方法,倒有點「黑道」的味道。在劉桐林生活的這塊土地上,領導人治理社會用的是黑白兩道!?
在這裡,司法的權威一文不值,只有黨的權威。只可惜這樣下去,就不穩了,就是還有權,也沒有“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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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治成,2010年6月30日,北京)